煤矿包保制度
法律分析:1、各设备使用单位分管机电工作的机电负责人为本部门机电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者,对本部门机电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
2、设备使用单位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的管理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做到人人有职责,台台设备有人管,具体工作有安排、有标准、有检查、有考核。
3、设备使用单为应根据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按设备类型,分别制定具体的设备维修保养细则,设备维修保养应逐步向运行、维修、保养一体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运行、维修、保养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4、所有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人员,都应经过安全业务技术培训,基本了解设备的结构及工作原理,掌握基本的操作技能,方可上岗从事设备的运行、维修、保养工作。需持证上岗的工种,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5、所有设备运行、维修、保养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各自的岗位责任制,工作中严格按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作业。
6、各使用单位应健全、完善各种设备运行、维修、保养的承包制度或包机制度及考核管理办法,做到责、权、利三统一,逐步向运行、维修、保养一体化方向发展,不断提高人员的技术素质和工作责任心。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全国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同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行业、领域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指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职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明确规定应急组织体系、职责分工以及应急救援序和措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单位应当及时修订相关预案:
(一)制定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发生重大变化;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
(五)在预案演练或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
(六)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