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提高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科学化水平

政法机关是国家重要的政权机关,政法干警的一言一行历来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焦点,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尤为重要。从整体上看,我国政法队伍主流是好的,是一支忠于党和人民、忠于法律、可以信赖的队伍,为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政法队伍中的一些腐败现象和问题也不容轻视,少数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比较严重,直接损害当事群众的利益,败坏政法机关的形象,降低法治的公信力,影响较为恶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努力加以解决。一、当前政法队伍中腐败问题的主要表现政法队伍中的腐败是指政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职权执法不公、执法犯法、徇私舞弊,获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的行为,以及随之滋长的生活腐化堕落等现象。主要表现为:(一)权钱交易,中饱私囊。即利用政法干警特殊的身份或手中的权力,将执法权力商品化、市场化,为了获得金钱而出卖执法权力,吃拿卡要,不给钱不办事,给了钱乱办事。有的贪污、受贿,甚至敲诈勒索、包庇犯罪私放案犯。(二)权色交易,腐化堕落。即利用政法干警的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参与经营或变相经营桑拿按摩、歌舞厅等公***娱乐场所活动;沉迷色情场所,参与赌博、嫖娼,包养情妇等。与社会不法分子串通一气,为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等提供便利,充当保护伞。(三)权力滥用,违法办案。即在执法过程中执法不严,司法不公,以拘代刑、以罚代刑、超期羁押、滥用强制措施;不按法定程序办事,随意侵犯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刑讯逼供等。(四)权力无为,失职渎职。即不依法履行职权,不负责任,工作推诿,敷衍塞责,玩忽职守,如该立案的不立案,该侦破的不侦破,该查处的不查处,该重罚的不重罚,甚至不了了之。二、当前政法队伍中产生腐败问题的原因(一)部分政法干警自我要求放松。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大转型过程中。历史经验表明,在这一时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转型过程中,在规则不健全的情况下,多元化的利益主体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会使用各种手段来腐蚀干部,包括政法干警。社会和其他个人财富增长,对于一些理想信念不坚定的政法干警,具有很大的诱惑力,导致他们心理失衡,放松自我要求,于是用权捞钱。而有的政法机关思想教育工作薄弱,政治学习流于形式,单调空洞,缺乏针对性和实效性,于是少数政法干警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理想信念动摇,价值观念错位,贪图享受,心理失衡,经不起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堕落成为腐败分子。(二)对政法机关的各种监督未形成合力。第一,内部管理监督不到位。政法部门内部虽有政工、纪检、信访等监督部门,但是由于怕痛护短,对政法干警的违法违纪问题未实施有效监督。在少数政法单位,治党治警不严,纪律松驰,组织涣散,对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不管不问、放任自流。个别单位和部门民主作风差,有些领导分管的工作,其他领导不能过问,形成各自为阵、不受组织约束和群众监督的“领地”,个别领导干部甚至成了腐败的“领头羊”。第二,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当前对政法机关的监督部门多、形式全、队伍大,但在实践中监督主体各自为阵,力量分散,相互之间缺少信息沟通和协调行动的机制。同时,政法机关的办事透明度还不够高,监督主体无法充分了解监督客体的全面、详细情况,无法实施有效监督。1.人大监督。我国实行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政体模式,但在实践中,人大监督缺乏经常性、科学性和实效性。虽然各级人大一年一次听取“两院”报告,开展行风评议、任职评议等,但一些政法部门报喜不报忧、报绩不报失,人大监督难免存在疏于形式的现象。2.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在履行侦查职能时,没有其他机关对其监督制约,同时自己对自己的监督也有限。对其他政法部门的监督,也多是事后监督,加上我国法律弹性条款多,也很难监督到位。3.政法委执法监督。尽管近几年各级党委政法委加大了执法监督力度,取得一定成效,但囿于机构、人员编制原因,个案督办多,被动监督多,对大多数案件力不从心。4.社会监督。近来年,社会监督力度和作用越来越大,但往往由于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等群体多数不知情或难以知情,或受自身综合素质的制约,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三)对政法干警违法违纪行为查处不力。一是政法干警身份特殊,其熟知法律法规,具有一定的反侦查能力;职务犯罪的隐蔽性强,导致一旦出现问题,难以查侦落实,定罪概率偏低。二是查处方也是政法干警,工作中普遍存在畏难情绪,平时学习工作在一起,不忍心往深处挖、往狠处查,导致对腐败问题的处罚普遍偏轻,打击不力。三是受查处人的单位怕影响声誉,怕影响评先评优,怕受牵连,而竭力对问题捂着、盖着,影响了查处工作的开展。有的领导不讲原则,求一团和气,做好好先生,帮助干警“遮丑”护短,查而不处,处而偏轻;有的领导干部己身不正,怕引火烧身,对上级交办查处的案件,能敷衍则敷衍,有时找各种借口顶着不办,甚至干扰上级查案。(四)基层政法经费短缺、执法环境复杂也是重要外因。近几年,各级财政给政法机关增拨不少经费,但实际仍存在一定缺口。一些地方、一些基层政法单位没有实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财政预算经费不足,经费缺口较大,政法干警的待遇也缺乏有效保障(包括政治的、经济的、人身的)。有的地方正式警力不足,由政法部门自行聘请,如交警队协警、派出所辅警等,而这部分人员经费没有纳入财政预算,由政法部门自己想办法;有的财政部门仍将罚没收入与返还联系在一起,这些都客观上刺激着政法部门多罚多收,甚至违法创收,导致少数政法单位滥用职权罚款、办金钱案等腐败问题,这在单位腐败案件中表现十分明显。同时,社会其他行业不正之风侵蚀着政法机关,往往一案在手,说情者有之,斡旋者有之,行贿者有之,威胁者有之,各方考验或压力使少数政法干警不能把持住自己,走上违法违纪之路。政法机关“一把手”权力比较集中,为办关系案、人情案、徇私枉法提供了机会。再者,政法机关属双重领导,地方党政机关或多或少对司法的公平公正产生影响,为地方保护提供了机会。三、提高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水平的对策(一)加强政法干警的学习教育,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的防线。思想教育是加强廉政建设的强基固本之策。要针对政法干警自身工作生活特点,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情况,创新思想政治教育的方式方法,真正做到“入耳、入脑、入心”,使其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自觉抵制腐败。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组织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先进典型的先进事迹,让每个干警对照先进典型找差距、找问题,用先进典型的榜样力量,激发自身廉洁从警的自觉性。要抓好廉政教育,在组织广大政法干警认真学习有关纪律、规定的同时,利用针对性强的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引导干警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要抓好日常教育,以小型座谈、个别交心和经常提醒等方式,从一些细微方面进行人性化的教育,引导干警从小事着眼、从小处着手,养成廉洁从警的习惯。(二)加强政法机关的内部管理,从日常行为提高反腐倡廉水平。抓好内部管理,能够有效防止、减少腐败行为的滋长蔓延,是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举措。要重点加强对政法机关“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政法机关各级领导干部的认识程度,决定着政法队伍反腐败工作的实际成效。要实行队伍管理监督领导责任制。各级政法领导干部要对队伍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监督领导责任。要抓好领导班子及分管的处、所、庭、室等“长”的作风建设,强化领导干部的表率作用。凡是要求干警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凡是要求干警做好的自己带头做好,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影响和带动广大干警。要建立健全政法系统内部监督机制,对易发生腐败行为的执法环节、执法岗位,建立一套切实可行的预防制度和措施,使每一项执法活动都置于监督约束之中,确保一旦某个环节出现腐败行为和不法行为,都能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要抓好经常性的执法检查、执法监察,实行案件评议制度和案件当事人回访制度,监督干警依法行使职权。对外界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和政法干警贪腐情况,都要引起高度重视,及时核查,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三)加强对政法机关的外部监督,确保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加强外部监督,能够防止内部管理流于形式,并对各种贪腐行为予以纠正惩处,是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的必要措施。加强外部监督,首先要依法推进司法公开、执法公开制度,便于外部监督。依法制订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司法行政公开的细则和实施办法,公开办事、办案的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和结果,以公开促公正,让社会各界知晓如何正确、有效监督。要充分发挥党委政法委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作用,切实加强对政法部门的执法监督,健全机构,配强人手,保障经费,完善监督机制。要进一步加大人大监督、检察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的力度,提高监督水平,形成监督合力,有效推进政法部门反腐倡廉建设。要加大查处力度。查处案件是遏制腐败势头的重要手段。要大力查处政法机关中索贿受贿、贪赃枉法等违法违纪案件。不论涉及到谁,不论职务多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绝不姑息,毫不留情地依法惩处,使其罚当其罪,提高腐败成本,以儆效尤。要坚决纠正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查而不处、处而偏轻等问题,切实维护党纪国法的严肃性。各级政法纪检监察部门要要将查处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发现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弊端和薄弱环节,提出源头治腐的建议和措施,堵塞漏洞。要善于抓规律,注重研究政法干警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确保对腐败现象能及时给予有力打击。(四)加强外部环境优化,为政法机关反腐倡廉提供有力保障。不断优化政法机关执法办案的外部环境,能够有力助推政法机关反腐倡廉建设。一是加强经费保障。由各级财政部门全额保障政法经费,避免个别政法部门违规“创收”而导致出现执法不公、不严等司法腐败弊端,真正实行资金预算与罚没收入分开,遏制乱收费、乱罚款行为。同时,落实和完善有别于一般公务员的政法干警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提高基层政法干警的工资、津贴。对生活困难的干警,要多关心、多过问,并给予一定的物质上的帮助和支持,使其解决后顾之忧。二是加强人员编制保障。根据政法工作实际需要,科学、足额配齐配强政法干警,避免政法部门为解决编外人员经费而乱收费甚至乱执法。三是加强政治保障。尽快在职数比例和职务序列问题上有大的突破,让基层的干警发展有空间、待遇有盼头,努力把更多有经验、有水平的干警稳定在基层一线。四是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政法工作,维护政法机关权威,切实解决政法工作中的难题和困难;各职能部门依法行政,齐抓***管,为政法部门执法创造良好环境。(新县政法委扶廷禹)(本文来源:中国网河南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