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检察院抗诉的规定
行政诉讼检察院抗诉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决定申诉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诉材料,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诉状后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是否受理告知书;
2、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诉人和其他当事人;
3、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一般为自调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4、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
5、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抗诉成功法院的处理方法如下:
1、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2、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3、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4、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综上所述,当事人申请抗诉的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限内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但是认为原判存在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情形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审理。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抗诉不当,向第二审人民法院要求撤回抗诉的,适用前两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