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的法的本质

在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开使用,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成为“法律”。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的《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 “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从水,以致法代表公平。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指法律的具体条文。广义的法律也好,狭义的法律也好,它们都是法律现象。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条件决所定的等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产党宣言》中批判资产阶级的观点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向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这种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露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他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形式”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现代社会来说,主要是指执政党。在阶级社会中法只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没有也不可能是超阶级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同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法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因素影响。这些因素有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这是法律的第二层次的本质。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经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特别应注意的是恩格斯当时还强调这一事实:“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的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应当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法的本质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火秩序这种原理,主要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对以消灭了剥削阶级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不适用的。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我国法律原理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同意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即本质属性。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因为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阶级。这一阶级的意志在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中居领导和指导的地位。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我国农民阶级的意志。再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同事还要反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体现我国国家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是全国人民***同意志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