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背书后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承兑汇票背书后背书人承担担保责任。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汇票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背书人在汇票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应当向持票人相应的金额和费用。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在转让其票据权利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转让人,也就是原持票人,在持票人将其票据权利授予他人代为行使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进行授权的人,也就是享有票据权利的人;在设定质押的情况下,背书人即是出质人,也就是以该票据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人。通过背书方式转让汇票的主要目的是要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建立起权利义务关系。承兑汇票背书人必须承担保证汇票必将得到承兑或付款的义务、保证其签章前手的真实性和背书的连续性。唯一合法的承兑汇票转让途径就是背书,背书必须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的背书栏内书写背被书人名称,并加盖背书人合法印鉴(企业财务章和法人章),记载背书日期。而承兑汇票背书人承兑汇票转让中间人,需要承担背书连续及其能承兑的义务。
承兑汇票背书注意事项:
1、银行承兑汇票不能背书转让给个人;
2、背书转让无须经票债务人同意。也无须向票据债务人发出通知或经其承诺。只要持票人完成背书行为,就构成有效的票据权利转让;
3、背书转让后,背书转让的转让人并不退出票据关系,而是由先前的票据权利人转变为票据义务人,并承担但保承兑和担保付款的责任;
4、背书不得附有条件,票据法规定,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背书转让具有更强的转让效力。通过背书的方式转让票据权利,能够使受让人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综上所述,背书必须连续。如果背书不连续,出票行又没有出证明的,那么票就是无效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三条
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