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掉对方手机的法律责任

故意损坏他人财物,需依法赔偿。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中华人民***和国邮政法》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条规定,故意毁坏邮筒等邮政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犯罪构成

(一) 行为对象

本罪的行为对象是国家、单位或者他人所有的财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包括狭义的财物和财产性利益。行为人是否占有该财物,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被毁坏的财物必须是为他人所有的,毁坏自己所有的财物,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二) 行为内容

本罪的行为内容即行为表现为毁坏财物。关于毁坏的含义,刑法学理论上存在不同的学说,较有代表性的是“效用侵害说”,即毁坏不限于从物理上变更或者消灭财物的形体,二是包括使财物的效用丧失或者减少的一切行为,包括

(三) 责任形式

本罪责任形式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公司财物的毁坏,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安全罪以侵犯财产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独立客体,刑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刑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行为人故意破坏正在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尚未危害公***安全,或者故意毁坏尚未投入使用的公用电信设施,造成财物损失,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本条规定,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行为人实施了故意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由于没有危害公***安全,不能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但是如果其毁坏财物的价值数额如果达到了犯罪的程度,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比如,实践中故意破坏光缆、电缆等公用电信设施,没有危害公***安全,但如果电信设施价值较高,造成的损失数额较大,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此外,实践中盗窃公用电信设施的犯罪活动较多,而盗窃公用电信设施涉及盗窃罪与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竞合问题,如盗窃公用电信设施,可能只构成盗窃罪,也可能只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还可能既构成盗窃罪,同时又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区分不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对于行为人盗窃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了危害公***安全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124条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定罪处罚;对于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依照刑法原理,择一重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