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如何认识法律这门学科,求精辟一点的论文
网上去找那种关于法律方面的论文,很多的,资料也详细。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划分学科的标准应该是矛盾的特殊性,每一门学科研究对应的不同的矛盾。但是在法制史上,法律的诞生通常先于研究法律的学说或者说至少是相伴相生的,如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古罗马的《十二铜表法》。原始社会也存在法律,即便是当今很多的原始部落、原住民也存在习惯法甚至成文法,法学的雏形就建立在对这些习惯法和粗浅的成文法的之上。至于系统的、体系化的、专门化的、科学的法学诞生的时间则加更远了。
在古代社会,最系统最全面和发达的法律和法学当属罗马法,以至于后来的法学研究多半都是建立在还原和发展罗马法基础之上的;其次就是中世纪教会的神法。罗马法和神法为近现代的法学发展提供了无穷无尽的素材和想象。罗马法和神法的诞生发展都是建立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之中,服务于彼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的。一方面,罗马法的系统、完备得益于罗马帝国强盛的面貌,另一方面,罗马法的诞生和发展又促进了这种强盛。至于教会法,其中很多的法律观念、术语和立法技术至今仍然影响着现代的法律活动。
但推至更早前的希腊,法学并不是一门显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有关法治的论争也是从属于其哲学思想,只是其研究领域的一个部门,主攻方向仍然是政治学。其主要原因,还是古代希腊并没有面临像古罗马时代复杂多样的社会治理问题,研究进路还局限于城邦之内。相对古罗马幅员辽阔的版图、多元民族多元文化的社会结构,城邦内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组织形式都要简单的多。基于历史和社会条件的制约,古希腊也不可能发展出像罗马一样成套系统且完备的法律制度和学说。因而,法律和法学学科的发展,从本质上说还是受制于特定的历史情境之下的社会结构条件。
再从学科的角度出发。古罗马的法学,其最主要的理论渊源是古希腊的哲学和政治学,早期的罗马法学家,譬如西塞罗分析社会问题的视角还带有明显的古希腊哲学、政治学的色彩,利用哲学和政治学的概念、术语、观念、基本理论和思维方式去分析和理解社会(法律)问题。但随着新的社会(法律)问题的不断产生,法律的不断推诚出新和专门的法律人才——法学家阶层的诞生,法学逐渐摆脱了哲学和政治学的桎梏,成为了一门独立的学科,形成了其独有的一套概念和术语。但我们仍然可以说,法学的母体是哲学和政治学。此后,康德、黑格尔等人还原了古希腊先辈的传统,站在新兴的古典哲学的角度又对法学进行了重构,这是后话。
孟德斯鸠撰写的《论法的精神》,又成功地将史学引进到法学的研究之中;利用历史和考据的方式来理解法律,用史料而非先验的哲理,在英国的代表人物是梅因《古代法》;以萨维尼为代表的德国法学家又将孟德斯鸠的研究方式发扬光大,最终形成了大名鼎鼎的历史法学派。此后,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演进,新兴的法学家们不断利用其它领域学科的方法来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随之又诞生了一系列法学流派。这些法学流派都有着各自独特的理论渊源,自成一统。如自然法学派(其理论渊源延续了古希腊哲学、中世界神学、古典哲学和启蒙思想);规范分析法学派(奥斯丁、哈特借鉴了逻辑、修辞学和语义分析的理论);法社会学派(广泛地借鉴了马克思韦伯创立的社会学的理论)等等,这些大门派之下,又可以基于不同的理论依据划分为更小的流派(如虽然同属分许法学派,哈特的语义分析与凯尔森的纯粹法学又存在不同;虽然同属社会法学,耶林的目的法学、赫克的利益法学与狄骥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又不同)。至于近现代的法学流派则更是五花八门: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法学;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美国的现实主义法学;哈耶克的新自由主义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存在主义法学等等,这其中最著名的,当然还是以波斯纳为代表人物,利用现代经济学原理理解和分析法学问题的经济分析法学。这些学派站在不同的理论渊源和背景之下,以不同的视角来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彼此之间既有分歧又相互吸收借鉴,彼此弥合。
因此可以看到,在法学的发展史上,利用其它学科的理论来研究法律问题是一个很重要、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事件,从大的方面看,可能导致一门新学科的诞生;往小处看,至少也是一个学派和新视角的诞生形成。这个结论,我想放之于所有社会和文人科学领域都是成立的,这是一种很重要的研究思路。从目前来看,法学研究方式的主流仍然是三大法学流派的主张的,即自然法学派的价值、规范法学派的规范分析以及社会法学派的事实。
如何看待新结论最终可归属的学科的问题?利用其它学科领域的理论分析法律问题,既带有了其它学科的理论色彩,同时又带有了法学色彩,其得出的结论因为研究的是法律问题因而又可以归结于法学学科之中;但如果站在其他学科的领域的视角,又可以算作是对本学科领域知识、理论和方法的一次应用和实践,从广义上讲,也可以囊括在其他学科的领域之内。这真是一个很有趣的现象。但作为法学学习者和研究者,我们还把它们算作法学领域的新成果,划入法律学科之内,这是没有问题的。
最后,虽然理论渊源一致,但由于研究者的知识、兴趣和个人经历,研究的视角不同也可能造成对法律问题不同的理解和分析。如同属社会法学派的耶林和赫克,两者有着延续和继承的关系,但耶林的目的法学是从法律制定的目的(偏向主观)角度出发对法律问题的理解重构;而赫克的利益法学是更多从法律试图规范的利益(偏向客观)角度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二人的结论虽然有相似之处,但又存在很大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