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20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本级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从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开始,到下届人民代表大会举行第一次会议为止。第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实现维护发展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

(二)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宗教、社会治安、计划生育、环境保护、乡村振兴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并通过相应的决议、决定;

(三)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事业的建设计划;

(四)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六)听取、审议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和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八)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和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

(九)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十一)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十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六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健全议事规则,完善会议程序,明确对政府工作等各项报告的要求,规范代表审议和提出议案,以及审议表决等程序、规则,保障代表围绕议题进行审议发言,依法行使各项权利。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席团由七至十一人组成,代表名额超过一百人的,主席团成员不超过十五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设主席,并可以设副主席一人至二人。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出。主席应当提名为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在主席、副主席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同本级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一般应当任满一届。本人要求辞职的,应当提交辞职报告,由主席团提请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未接受辞职前,不得先行离职。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担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的,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辞去主席、副主席职务。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会议经费、工作经费、人大代表活动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并建立动态保障机制。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民族乡、镇,上级财政应当给予必要的补助。第二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主席团后,主席团负责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在召集和主持会议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时间;

(二)决定列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人员名单;

(三)提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草案、选举办法草案,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草案,主席团成员、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成员等建议名单,提请大会会议选举或者通过;

(四)决定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提交大会会议审议,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是否列入大会会议议程;

(五)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名单;

(六)决定代表联名提出的质询案的处理,将主席团或者代表联名提出的罢免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

(七)提出各项决议、决定草案,提请大会会议审议和表决;

(八)其他依法需要由主席团讨论决定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