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周司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西周司法制度
篇一:西周的法律制度
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周初统治者从夺取政权和巩固政权的严峻斗争中深刻意识到天命虽然难料,但有规律可循:“天唯时求民主”,天总是寻求能够为民作主的统治者。周初对周人贵族内部的文告中反复出现强调“保民”、“安民”以及类似的提法,可见他们标榜“敬天”,却落实在“保民”上。
另一条规律:天命总是归属于有德者并以“德”严格要求统治者内部,将德落实在国家活动的各个方面。运用于法制便是“明德慎罚”,无论立法、司法都必须崇德,慎重从事,制定法规,任用法官,审理案件,施用刑罚,都必须反复思考,不可轻率。
(二)“亲亲”、“尊尊”
鉴于统治者的内部关系是事关国家命运和政局稳定的决定条件之一,周初统治者十分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和贯彻“亲亲”、“尊尊”,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的原则。“亲亲”指维护家族内部秩序,“尊尊”指维护社会及家族内部的尊卑关系。
在“敬天保民”、“明德慎罚”的前提下,将“亲亲”、“尊尊”原则制度化、法律化,落到实处,是西周法制的基本特点。
(三)“刑罚世轻世重”
西周初期,统治者们在政治上、法律上更加成熟,在总结前代立法用刑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著名的“刑罚世轻世重”理论,并以此来指导周王朝的法律实践。“刑罚世轻世重”是指应根据时世的变化来确定用刑的宽与严、轻与重,即惩罚犯罪应根据犯罪者的主观情节与当时的客观形势,进行权衡,强调具体适用法律时的灵活性。
二、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
周王采取“封建诸侯,以藩屏周”的国策,实行统治。鉴于商朝属国时服时叛而最后反戈相击,以及历史上因王位继承问题带来的扰乱,为了加强王室对诸侯国及其下属封邑的控制,为了解决权位继承问题,周初统治者系统地确立了宗法制。
宗法制是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与国家制度相结合,维护贵族世袭统治的制度。周王为周族之王,自称天子,奉祀周族的始祖,称“大宗”,由嫡长子继承王位。其余庶子和庶兄弟大多分封为诸侯,对天子是“小宗”。大宗、小宗的宗法关系,同时也是政治隶属关系。
(二)礼
礼在西周实际上具有法的性质,但又不限于法。西周的礼既是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以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司法的基本原则也基于礼。同时,国家施政的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功过是非,罪与非罪,统统以礼作为评判的根据。总的说来,则以“亲亲”、“尊尊”之义为最高准则。
(三)刑
刑为西周刑事法律的总称。流传至今的有传说为西周中期司寇吕侯所作“吕刑”,其基本精神仍在于贯彻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在“明德慎罚”
方面尤其突出,可称为西周刑事法律经验的理论总结。《吕刑》要求用刑必须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此后通篇反复强调“中”字,力求不轻不重。
(四)出礼入刑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礼主要用于贵族内部,以积极的、正面的“禁于将然”为主;刑主要用于处罚犯罪。“礼不下庶人”,指庶人不可能完全按礼行事,但决不许违反礼的基本原则。“刑不上大夫”,指贵族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可减免刑罚。
三、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法
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1 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周初统治者将其领域按占领、开辟的先后和政局稳定程度,大致分为三类地区,制定了因地制宜的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2)区分故意(非眚)、过失(眚),惯犯(惟终)、偶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处理两可的疑难案件,宁可偏宽不依常法,也不能错杀无辜。
2 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上沿用以前的五刑,墨、劓、刖、官、大辟五刑加上赎、鞭、扑、流等刑罚,合起来称“九刑”。此外西周时期还有不少酷刑,处死的方式也较多。西周已出现了赎刑,断罪有疑,可依所疑之罪的轻重,罚以数额多少不等的锾收赎。
(二)民事法律关系
1 原则上土地属周王所有,按贵族等级层层分封。西周初期土地只能继承,不得买卖,即所谓“田里不鬻”。但西周中期后已经出现贵族以土地租赁、交换和充当赔偿物的事例,而且事实上得到法律的承认,说明贵族对土地的处分已得到默认。
2 契约关系已较为复杂。民间买卖奴隶、牛马和兵器、珍异之物,要通过“质人”成立“质”、“剂”。质人是市场管理人员,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
借贷契约采用“傅”、“别”的形式。“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持左券,债务人持右券。法官以债券为凭,审理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案件。春秋时期审理这类纠纷,大多要债务人以右券与债权人以左券相合,以作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