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的古代无讼理念之现代思考

中国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说过,法治秩序的建立不能单靠制定若干法律条文和设立若干法庭,重要的还得看人民怎样去应用这些设备。更进一步,在社会结构和思想观念上还得先有一番改革。如果在这些方面不加以改革,单是推行法律和法庭,结果法治秩序的好处未得,而破坏礼治秩序的弊病却已先发生了。

前面也说了,矛盾不一定非要针锋相对,而是可以化解的。今天你打官司赢了,我不甘心,明天再生个事来报复你,这样冤冤相报何时了。正所谓冤家宜解不宜结,就是这个道理。道德为本,规矩是末,有道德的人自然会守规矩,千万不能舍本逐末,只有社会和谐稳定了,人民才能安居乐业,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一定要顾大局,识大体,明大义,所以无讼在任何时候都是有必要的。

注释:

[1]论语·颜渊〔M〕.

[2]无讼集·讼讼〔M〕.

[3] [14]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M〕.法律出版社1997,277;297。

[4].周易·讼卦.M〕.

[5].荀子·非十二子.〔M〕.

[6]《论语·为政》〔M〕.

[7] [8]范忠信.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M〕.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246;247;40-45;297-299.

[9] [10]郑定、马新建.论宗族制度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J〕.法学家.2002(2):19;22-23。

[11]老子·二十章〔M〕.

[12]张中秋.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9,326.

[13]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A〕.比较法研究〔C〕19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