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法律是恶法?

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恶法亦法”。

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法治作出明确的界定,提出法治有两项核心要素,其中之一就是良法,认为良法是法治的根本和内在基础,构成了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内核。自此以后,良法在理论上成为法律思想的源泉,成为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评价不可缺少的理论范式。在西方古代、中世纪与近代时期,良法理论一直是自然法学派的思想传统。自古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产生并传入古罗马之后,良法理论就与自然法思想结下了不解之缘。古罗马伟大的政治家、思想家西塞罗就是一位古代自然法思想的集大成者。欧洲进入中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被宗教神学理论家所继承,但是良法理论并为终止,反而在宗教神学思想体系中得到了教好的发展。中世纪的大神学家奥古斯丁和托马斯阿奎那都曾经表述过“恶法非法”的理论思想。在17、18世纪时期,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家们,如格老秀斯、洛克、孟德斯鸠、卢梭等人建立了完整、系统的自然法理论,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恶法非法”的观点,但是他们的理论观点至今仍然是西方法理学体系中良法理论的基础。良法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法律的良善性,亦即法律的道德性,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使法律之所以能成为法律的基本属性,它构成了法律得以产生、形成、实施、遵守、监督的合理根据,构成了法律权威性、合法性、普遍性、规范性的理性基础,构成了法治的精神支柱。法律必须首先符合正义、理性等道德要求,人们才能对它表示认同,法律才能发挥出特有的优势和功能。不具有良善性的法律缺乏成为法律的资格,不是真正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