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市第九中学的学校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坚持依法治校、依规理事的原则,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办学水平和管理水平,保证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和国教师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南平市第九中学。

第三条 学校地址:延平区西芹镇兴华二路48号。

第四条 学校性质:公立全日制普通完全中学。

第五条 学制为初中三年,高中三年。

第六条 管理体制: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即校长全面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监督的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培育创新人才的基础性素质为根本目标,以现代教育理念统领办学行为,努力探索新时期的办学模式,积极开展办学创新和教育创新的探索,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发展成才。

第八条 办学宗旨和目标:切实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定不移地以教育现代化、国际化、信息化的理念,引领教育教学和办学行为,把学校建设成一所为实现中华民族三个文明建设和伟大复兴服务的、有效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发展成才的示范性中学,使学校发展成为老百姓满意的品牌学校。

第九条 学校特色:艺体教育是学校推进素质教育的实验项目。

第十条 学校校训:励志、崇德、勤学、创新

第十一条 本校使用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是汉语言文字。积极推广普通话和使用规范字。

第十二条 本校的上级管理机关:延平区教育局

第一节 校长

第一条 学校校长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人事管理权限任免。

第二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并分管相关条线的工作。

第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循法律法规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教育规律,组织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团结全体教职工认真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决议,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和其他各项任务,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制订学校工作计划,提出学校工作的总体思路,统一安排学校工作,定期向上级及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

(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和教代会代表的民主评议,重大问题主动听取党组织的意见,落实民主决策的程序。

(四)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

(五)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职工福利待遇。

(六)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七)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

第四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一)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有最后决定权。

(二)有权提名副校长人选,有权按规定顺序任免学校中层干部,有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在学校教职工编制控制数内,有权从岛内外引进优秀教师。

(三)广泛听取学生、教师、家长和社会等层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在重大基建项目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基础上,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经费管理实行校长一支笔审批。

(五)有权根据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干部、教职工实施奖惩。

第二节 决策机构和评价机构

第一条 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二层班子。校务会议每周召开一次。

第二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内容是贯彻执行校务会议决定。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工正副负责人和学校管理职能部门的主任。

第三条 考核小组是学校的考核和评价机构,决定教师的职务晋升、评优评奖等重大问题。校长任考核小组组长,学校党支部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的主任、人事干部、教师代表为考核小组的成员。

第五条 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核确定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推荐人选。校长任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学校党支部正副书记、副校长、工会主席、职能处室处的正、副主任、团委书记为小组成员。

第六条 教职工的评优工作在党支部领导下,由校长室和工会具体组织的教职工评优领导小组实施操作。组长为党支部书记、副组长为校长、工会主席。成员为全体校级领导和各中层管理部门的主任。

第三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一条 学校设立办公室、教务处、政教处和总务处。

第二条 各年级设立年级组,年级组在学校各处室领导下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处室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各年级组设段长1名。各处室的主任、副主任和年级组段长由校长室提名,经学校党组织考察,提交校务会议讨论同意,由校长聘任,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条 各处室在分管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同时负有向校长提供决策咨询的责任和义务。

第五条 各处室的主任为本部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主任根据分管校长的要求和主任的安排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处室要互通信息,工作上互相支持,发扬团结协作精神。

第七条 随办学需要,学校可依据精干、高效的原则进行学校中层管理机构的改革。

第四节 德育管理

第一条 学校根据自主教育和建设主体德育格局的要求,贯彻正面教育、尊重人格的原则,不断完善德育的目标体系、内容体系、过程体系、管理体系和评价体系,促进学生心理素质、行为习惯、道德情操、理想追求等方面的高度和谐发展。

第二条 学校的德育目标:

基础性目标:把全体学生培养成为热爱祖国,遵守法纪和社会公德,具有文明行为习惯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的、努力学习的、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好学生;成为尊敬家长、有家庭责任感的好孩子。

针对性目标:根据区域学生特点,培养学生具有获取成功的自信心、勇于开拓的创新精神,增强团队合作的意识和良好的现代文明行为习惯;

高层次目标: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修炼高尚的道德品质,并使他们中的优秀者成长为为***产主义而奋斗的先进分子。

第三条 学校的德育课程设置分认知类和实践类两大类。德育课程内容包括理想信念教育、民族精神教育、生命教育、法纪教育、环境保护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文明行为规范教育、为人民服务教育、社会公益教育等方面。

第四条 学校德育方法必须综合运用哲学、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美学以及创新方法论的观点,贯彻教育性、针对性、灵活性、感染性的原则,从实际出发,力求实效。

第五条 德育队伍建设要注重德育的全员性建设,重点把握好班主任、生活管理员、学生干部和家长四支德育工作者队伍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条 班主任的聘任、管理、培训和考核由学校教育管理处负责,师资管理部门协助。

第七条 深入开展体现具有自主教育特色的学习型班集体建设活动,采用星级管理的办法,加强班级文化及寝室文化建设工作。班主任承担班集体建设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八条 通过团委、学生会的工作和完善学生自我教育委员会、自我监理委员会、自我维权委员会和自我生活管理委员会的功能,提高学生的主动选择能力、自我教育能力、自我评价能力、自我调控能力,自我发展能力。通过开展社会实践服务活动,增强学生的生存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社会责任感和关心他人的情感。通过实施无人监考制度、自我服务劳动制度和文明示范制度,提高学生的慎独能力。

第九条 组织好每年一次的“读书节”、“文化节”“体育节”等活动,利用“十·一”、“七·一”、“八·一”、“五·四”以及教师节、敬老日、中秋节、世界环境日、禁毒日等纪念活动,培养学生的现代意识、民族意识、国际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 将德育渗透在学校日常教学活动之中,学科课堂教学中要贯彻民族精神教育、生命教育和一切有益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教育。

第十一条 建立德育实践活动制度。加强德育基地建设,开展志愿者社会服务活动和社会公益劳动。

第十二条 健全心理健康教育制度,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建设心理测量保健室,确保心理咨询网络畅通,完善心理健康咨询制度,发挥同龄人开展心理保健的特殊作用,增强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三条 要身正为范,为人师表,发挥“身教”作用,以教师讲责任、讲奉献、讲进取的师德形象,潜以默化地感染、熏陶学生的心灵。

第十四条 建构体现素质教育和自主教育精神的班主任工作绩效评价系统、学习型星级班集体的评价指标、师德规范评价机制,要建立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的评价体系。

第五节 教学管理

第一条 学校按政策规定,录取符合我校招生条件的初三毕业生来校就读。

第二条 学校建立学籍管理制度。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按规定修业期满、学业成绩、思想品德、体育均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条 确立学生在教学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建立有利于着重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教学体系。

第四条 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课程标准设置课程,校本化地实施基础型课程,加强拓展型课程建设,完善并拓宽研究型课程。

第五条 完善课堂教学模式,积极开展启发式、研讨式、探究式的教学活动,重视知识与技能,方法与过程,态度、情感、价值观的教学。开展“先学后教,以学定教,学教一体”的自主教学实践研究。

第六条 坚持综合素质全面提高与个性特长重点培养相结合、因材施教与分层递进相结合的教学原则和教学策略,满足不同层面学生发展的需要。

第七条 严格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校历安排工作,不随意加课或停课。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合理布置课外作业。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全班补课或收费上课。

第八条 按规范上好体育课。每天坚持做课间操、眼保健操,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

第九条 各学科建立教研组,同年级同学科设立备课组。认真组织、务实开展教研组和备课组的教学研究活动,研究教学规律,研究提高教学质量的策略。

第十条 建立学校的教科研活动制度,以教科研为引领,更新教学思想,转变陈旧的教学行为。

第十一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查。严格控制测验次数,每学期期中和期末分别组织统一考试。规范考试的内容和形式,着重于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查。基础型课程的学科考查,采用百分制评价,拓展型课程和研究型课程的考核采用学分与等级评定相结合的评价办法。

第十二条 学校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竞赛活动。学校每学期组织一次“勤奋杯” 学科竞赛活动,每学年组织一次体育、文艺等方面的竞赛活动。

第十三条 发挥骨干教师示范作用,学校每学年组织一次教育教学展示日活动。

第六节 后勤服务管理

第一条 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工作学习与生活服务,为学校发展服务的原则。

第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拔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费。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赠。

第三条 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预算和决算应由校务会议确定并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严格掌握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明报销审批制度。重大开支要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四条 按照国家财经制度,制订学校财务制度和纪律,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五条 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开展绿化、净化、美化工作,建设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六条 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按延平区市学校标准配齐教学设施、设备,实现教学手段现代化。建立和健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制度,提高使用效益。

第七条 加强校产管理的制度化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学校办公用品购买,入库、出库由专人负责,管理员要做好财务登记工作。

第八条 学校积极探索后勤服务社会化,并认真实施学校调控措施。

第七节 学校卫生和安全

第一条 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实行校园保洁责任制和食品卫生责任制。

第二条 学校的卫生保健教师,要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传染病、常见病和食物中毒。建立师生健康档案,监测师生体质健康。

第三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建立学校内部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制度。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师生自救自护能力,组织学生参加文体活动、社会实践、劳动、外出参观等均应有严密的安全保护措施,保障师生工作、学习、生活安全。

第四条 学校的校舍、场馆、环境、设备、图书、信息等都要有利师生安全,有利师生身心健康发展。 第一条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管理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在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等重大问题上要参与决策。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子建设、招生、基建、购物等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评奖推优工作;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等。

第三条 学校党组织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审议学校教职工的奖惩办法、奖罚条例、考核方案以及集体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教代会应支持校长行使职权。如对校长决策有不同意见时应及时同校长交换意见,如意见不能统一,先按校长的决议执行,必要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上级教育工会。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选举产生的教代会主席团和工会委员会负责。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和学校工会委员会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工会、教工团员和女职工等各类代表座谈会,听取对学校教育、教学、行政事务工作的意见。

第八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九条 学校接受政府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评估、检查、审计、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舆论监督,听取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十条 学校的***青团组织在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学校保证教师享有《教师法》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待遇,逐步改善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工作条件及生活条件;教师必须履行《教师法》与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 教师要自觉提升自己的教育理念,学习现代教育理论,明晰教育发展的趋势和要求,探索现代教育教学规律,制定专业发展规划,明确专业发展目标努力工作,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第四条 教师要自觉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学校继续完善校长室、发展研究中心、教研组长、备课组长的教科研管理网络和全国、市、县、校四级课题网络,加大教科研经费的投入和课题研究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 教师要自觉开展教育教学基本功训练。积极参加微格教研和探究性课堂教学达标创优活动。学校鼓励并支持青年教师开展教改研究活动,创造拜师学艺的机会和条件。

第六条 学校建立促进教育教学发展的竞争激励机制。按照教代会决议实施。学校建设名师培养工程,激励优秀教师脱颖而出。

第七条 学校要拓宽引进优质教师的途径,积极挖掘利用各种教育资源。

第八条 学校实行全员分级聘任制,聘任者与受聘者都必须严格履行聘约。学校要确保受聘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受聘人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鼓励教师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切实开展教育教学技能和基本功的训练活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工作绩效考核制。每学年客观、公正、准确地对教职员工的政治与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实行分类考核,对成绩突出或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教职员工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对不适应学校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师予以校内转岗、校内待岗或解除聘用关系。逐步提高在编、在职、在岗教职工的福利待遇。教职员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和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正常途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维护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由工会负责,***享福利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条 凡按有关政策和规定被本校录取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根据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必须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努力学习,锻炼能力,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在校做好学生,在家做好孩子,在社会上做好公民。

第三条 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的制度。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助学金和减免学杂费;学业成绩优秀的学生和科技、艺术、体育等方面特别优秀的学生可申报奖学金。

第四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学生会干部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团委和学生会合署工作,组建学校团学联。团学联下设组织部、宣传部、活动部、学习部、生活部、自律部等机构。建构学校领导与学生之间的交流通道,疏通校长管理的指挥渠道。

第五条 完善学生对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评教机制。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实行奖惩制度。对品学兼优的学生、特长明显的优秀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犯错误的学生进行耐心说服教育,对极少数错误严重、违纪违法又屡教不改的学生,给予必要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受处分的学生经教育确有进步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批可以撤消处分。 第一条 学校加强对家庭教育的指导,增强家庭教育的科学性和艺术性。办好家长学校,成立学校、年级和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了解并帮助学校做好教育工作,参与学校的管理。

第二条 邀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行评代表,广泛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办学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建立学校向社区开放的制度,学校确立教育开放日,定期邀请社会人士、家长进校***同讨论研究办学和教育教学问题。学校组织师生走出校门,积极参与社区教育和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学校接受社区和家长的监督。

第四条 建立军训、劳动、技术教育、社会公益劳动等基地,以多种形式促进学校与社会结合,促进学校的生活实践教育。

第五条 争取和开发社区的教育力量,挖掘法制教育***建单位、校外德育工作队伍、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多方面的德育资源,形成学校与社区的联手育人格局。 第一条 本章程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南平九中校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