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最全的建设工程监理名词解释?
二、名词解释:
1.建设项目:是在一个总体设计或总预算范围内,由一个或几个互有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一次性建成,建成后在经济上可以独立经营、行政上可以统一管理的建设项目。
2.业主:又称为项目法人、甲方、建设单位,是工程项目的买方3.承包商:又称承包人、乙方、承包单位、承建单位,是工程项目的卖方。咨询顾问:又称咨询工程师、建筑师等,是在工程建设项目中为业主或承包商提供有偿专业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10.监理单位:一般是指取得监理资质证书、具有法人资格的监理公司、监理事务所和兼营监理业务的工程设计、科学研究及工程建设咨询的单位。
3.工程建设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4.监理员:是经过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5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监理人员。
6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委托监量合同的履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监理工程师。
7总监理工程师代表是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的项目监理机构中的监理工程师。
8.监理效果: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后,在工程投资控制、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监理单位的资质,主要体现在监理能力及其监理的效果上。
9组织,是指人们为了实现系统的目标,通过明确分工协作关系,建立权力责任体系,而构成的能够一体化支付的人的组合体及其运行的过程。
10.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答:(1)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2)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11.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根据规定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其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2.组织职能:是目的地通过合理的组织设计和职权关系结构来使各方面的工作协同一致,以高效、高质量地完成任务。
13.组织设计:是指选定一个合理的组织系统,划分各部门的权限和职责,确立各种基本的规章制度。8.组织运行:是指组织系统中各部门根据规定的工作顺序,按分担的责任完成各自的工作。
14.监理规划:监理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编制的,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它是根据项目监理委托合同规定范围和建设单位具体要求,在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主持下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贯彻实施。其目的在于提高项目监理工作效果,保证项目监理委托合同全面得到实施。
15.监理大纲:监理大纲是监理单位为获得监理任务在投标阶段编制的项目监理方案性文件,它是监理投标书的组成部分。监理大纲的作用是为监理单位经营目标服务的,起着承接监理任务的作用。
22.监理实施细则:在监理规划指导下,在落实了各专业监理的任务后,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它起着具体指导监理实务作业的作用。
16.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目的和目标,明确活动的目的是实施控制的前提。其次,控制行为必须由控制主体和控制对象两个部分构成。
17.反馈:指把施控系统的信息作用(输入)到被控系统后产生的结果再反送回来,并对信息的再输出发生影响的过程。
18.前馈:是指施控系统根据已有的可靠信息分析预测得出被控系统将要产生偏离目标的输出时,预先向被控系统输入纠偏信息,使被控系统不产生偏差或减少偏差。
19.主动控制:指事先主动地采取决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避免计划值与实际值的偏离。
26.被动控制:是根据被控系统输出情况,与计划值计划比较,以及当实际值偏离计划值时,分析其产生偏差的原因,并确定下一步的对策。被动控制是事后控制,也是反馈控制。
16.中间结算: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
20.工程建设的进度控制:是指在工程项目各建设阶段编制进度计划,将该计划付诸实施,在实施的过程中经常检查实际进度是否按计划要求进行,如有偏差,则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补救措施或调整、修改原计划,直至工程竣工,交付使用。
21见证是由监理人员现场监督某工序全过程完成情况的活动;22旁站是在关键部位或挂件工序施工过程中,由监理人员在现场进行的监督活动23巡视时监理人员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在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活动
24平行检验是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查手段,在承包单位自检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查或检测的活动
25隐蔽工程是指为下一道工序行将覆盖的工程如建筑工程中的地基\钢筋工程、预埋件和预留孔洞、防腐处理等,应先由承包单位自检、初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验收单,报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证。
26.权利主体:又称民事权利义务主体,指民事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依法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从合同角度看,也就是签定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和其他组织。
27权力客体,是指权利主体的权力和义务***同指向的对象,它包括物、行为和精神产品
28.合同的标的:是合同中权利义务所指的对象,包括货物、劳务、智力成果等。
29.投标书:指承包单位根据合同的各项规定,为工程的实施、完工和修补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受的报价表。投标书是投标者提交的最重要的单项文件。
30中标通知书指建设单位发给承包单位表示正式接受其投标书的函件。
31转包:是指中标的承包商把对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的行为。
32工程分包,是指经合同约定或发包单位认可,从工程总承包单位承包的工程中承包部分工程的行为。
可行性研究又称可行性分析技术,它是在投资之前,对拟议中的建设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的技术经济分析和论证,从而为项目投资决策提供可靠依据的一种科学方法。
质量体系认证:是指根据有关的质量保证模式标准,由第三方机构对供方(承包方)的质量体系进行评定和注册的活动。
工程质量评定就是对照设计要求和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按照国家和部门规定的有关评定规则,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及单位工程竣工后进行的质量检查评定。
合同价款或者报酬是接受标的的一方当事人以货币形式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代价,作为对方完成合同义务的补偿。
履行期限是合同当事人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自义务的时间界限。
违约责任:即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由于自身的过错而未履行合同义务依法和依约所应承担的责任。
33.索赔的定义:当事人在合同施工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是属于应由合同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且实际发生了损失,向对方提出给予补偿或赔偿的权利要求。
34延长工期索赔,简称工期索赔,目的是承包商要求业主延长施工期限,使原合同中规定的竣工日期顺延,以避免承担拖期损失赔偿的风险
35费用索赔,亦称经济索赔。它是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自己额外费用支出的一种方式,以挽回不应由他负担的经济损失
36合同外索赔:亦称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这种索赔在合同内找不到直接的依据,但承包商可通过合同文件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或可从一般的民法、经济法或有关部门颁布的其他法规中找到依据的索赔。
37道义索赔:亦称通融索赔和优惠索赔,这种索赔在合同内或在其他法规中均找不到依据,从法律角度讲没有索赔的基础,但承包商确实蒙受损失,并且在满足业主要求方面也做了最大努力,因而认为自己有提出索赔的道义基础,因此对其损失寻求优惠性质的补偿的一种索赔。
38动员预付款,是业主为解决承包商开展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时的资金短缺,而预先支付的一笔款项。
39索赔通知,承包商应在第一次出现引起索赔事件后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不得索赔。
40索赔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有当时相应的记录,并在索赔事件解决前继续保持合理的记录,以备检查、核实
41索赔证明,承包商应在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2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分细目的索赔账单和索赔依据等详细资料,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终账单
42合同的转让是指中标的承包商把对工程的承包权转让给另一家施工企业的行为
43索赔通知,承包商应在第一次出现引起索赔事件后28天内将他的索赔意图通知工程师。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不得索赔.
44索赔记录,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应有当时相应的记录,并在索赔事件解决前继续保持合理的记录,以备检查、核实。
45索赔证明,承包商应在察觉引起索赔的事件或情况后46天内向工程师递交一份分细目的索赔账单和索赔依据等详细资料,在索赔事件的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递交最终账单。
47索赔回应,工程师在收到索赔报告或对过去索赔的任何进一步证明资料后42天内,或在工程师可能建议并经承包商认可的期限内,作出回应,表示批准、或不批准并附具体意见。
48支付索赔金额,当承包商提供了足够的索赔事件细节后,索赔金额是工程师经过同业主和承包商协商的,则承包商应有权将该索赔金额列入由工程师核准的付款证明中。
49协调就是联结、联合、调和所有的活动及力量。
50工作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是核查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资质,监督项目管理程序和抽样检验。
51第一次工地会议由建设单位主持召开,建设单位、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授权代表必须参加出席会议,各方将在工程项目中担任主要职务的负责人及高级人员要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