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什么叫做自留地?自留山?
根据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国家所有外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说个人没有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自留山和自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农民个人具有使用权。
目前中国农村的存在形式是以村民委员会和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基层自治组织而存在,村民委员会或村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财产的主体,有权对集体财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包括对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从民法理论上来将,土地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由于个人没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基于其对土地的物权设定地上权,如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可以以家庭承包的方式取得土地的经营权,其和农村经济组织之间存在的是经营权的发包和承包的关系。
村民小组外承包土地是承包者不是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而承包该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进行农业经营的行为,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