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结案的诉讼费如何收取

调解结案的诉讼费用中的受理费用按一半收取,受理费用的承担由双方协商解决。

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将诉讼费用的详细清单和当事人应当负担的数额书面通知当事人,同时在调解书中写明当事人各方应当负担的数额。

诉讼费收费标准如下: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综上所述,在法院立案前调解的,法院不收取诉讼费,但如果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会减半收取诉讼费,如果在法院立案后调解结案的,法院会减半收取诉讼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

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七条

案件受理费包括:

(一)第一审案件受理费;

(二)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三)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一)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三)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四)行政赔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