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被受理后有哪些后果
信访被受理后的后果如下:
1. 信访部门在受理后,问题转办至纪检委。
2. 纪检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该信访事项。
3. 决定受理后,纪检委应在30日内出具答复意见书。
4. 若信访人对答复不满意,可申请复查或复核。
5. 越级投诉被视为无效,可能导致公安介入,并通知当地信访部门接管此事。
信访的处理程序:
1、受理阶段:信访机关对来信来访进行登记,并判断是否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2、审查阶段:对受理的信访事项进行初步审查,以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调查或处理;
3、调查阶段:对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的信访事项进行调查,以收集相关证据和信息;
4、处理阶段:根据调查结果,对信访事项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如解释说明、调解、转交有关部门等;
5、答复阶段:向信访人反馈处理结果,如果信访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申请复查或者再次信访。
综上所述,信访事项被受理后,将由信访部门转办至纪检委,后者需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在决定受理的情况下30日内提供答复意见书;不满意的信访人可申请复查或复核,而越级投诉将被认定为无效,可能涉及公安介入并由当地信访部门接手处理。
法律依据:
《信访条例》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