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和责任

法律性质:侵权说,违约说,及竞合说

法律责任: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无论是依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起诉,造成损失,法院都予以受理并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一、法律性质

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历来存在争议,主要有侵权说,违约说,及竞合说。

①侵权说认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提货人的行为侵害了正本提单持有人即货物所有权人对货物的所有权和处分权。

②违约说,在货物由托运方交付承运人后,在托运人即货物所有人和承运人之间便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即是由承运人所签发船东提单所列明的内容,因此,提单又具有合约的性质,承运人负有依约将货物运送到目的港的并将货物交给正本提单持有人即货物所有人的义务,货物到港后,承运人将货物交给无正本提单的行为是一种违约行为,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追究承运人的违约责任。

③侵权违约竞合(及竞合说),是指对上述两种行为的综合。

二、法律责任

出现无单放货行为,即会违反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合同义务,同时也侵犯了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对提单项下货物的物权,无论是依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起诉,造成损失,法院都予以受理并要求承运人承担责任进行赔偿。

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应适用海商法规定;对于海商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法院会适用其他法律规定。

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承担民事责任的,不适用海商法第五十六条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承运人违反法律规定,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损害正本提单持有人提单权利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由此造成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