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原则应遵循以下几点:
1、保障基本生活;
2、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
3、实行属地管理;
4、坚持公开、公平、公正;
5、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6、与法定赡养、扶养、抚养相结合;
7、与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
最低生活保障是指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类型。是指国家对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政府公告的最低生活标准的人口给予一定现金资助,以保证该家庭成员基本生活所需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特点包括如下:
1、是保证基本生活的生活费用补贴;
2、是为贫困人口提供的一种救济;
3、具有临时性。原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口或家庭,如果收入有所增加,超过了规定的救济标准,则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济。
法律法规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第三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遵循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第四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规定落实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统计、物价、审计、劳动保障和人事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管理审批工作。
居民委员会根据管理审批机关的委托,可以承担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