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是什么

法律分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1)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或农业人口转移到城镇就业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后失业人员持本人身份证;(2)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2人及以上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且没有农村土地经营承包权的失业登记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及家庭户口簿及社区盖章的《城镇零就业家庭申请登记表》一份;(3)经当地扶贫部门按规定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成员,持本人身份证和县乡两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冢庭成员证明各1份;(4)符合条件的残疾失业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及《中华人民***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5)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系统登记在一年内有三个季度向公***就业服务机构提出过职业介绍需求,经公***就业服务机构介绍就业三次,仍未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6)未正规就业、创业或未以灵活就业方式缴纳社会保险的因失去土地、失海、失林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农业、财政等五部门认定证明;(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民政部门发放的《低保证》或低保证明;(8)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省级部门发放的有效特困家庭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服务)卡;(9)单独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且失业登记的失父亲或母亲,提供离婚或丧偶证明,户口簿及身份证原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全国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研究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全国的促进就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促进就业工作的需要,建立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第七条 国家倡导劳动者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

第八条 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