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转债会有以下哪些条款
可转换债券的主要条款有:
1、转换价格:转换价格是指可转换债券转换为每股普通股份所支付的价格。
2、转换比例:转换比例是指一定面额可转换债券可转换成普通股票的股数。
3、转换期限:可转换证券的转换期限可以与债券的期限相同。但大多数情况下,发行人都规定某一具体期限,在有效期内允许可转换债券持有者按转换比例或转换价格转换成发行人的普通股票。
4、赎回条款:促使债券持有人转换股份;可以使发行公司避免市场利率下降后,继续向债券持有人支付较高的债券票面利率所蒙受的损失。
5、回售条款:可以保护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可以使投资者具有安全感,有利于吸引投资者。
6、强制性转换条款:保证可转换债券顺利的转换成股票,实现发行公司扩大权益投资的目的。
特征
债权性
与其他债券一样,可转换债券也有规定的利率和期限,投资者可以选择持有债券到期,收取本息。
股权性
可转换债券在转换成股票之前是纯粹的债券,但转换成股票之后,原债券持有人就由债权人变成了公司的股东,可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红利分配,这也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公司的股本结构。
可转换性
可转换性是可转换债券的重要标志,债券持有人可以按约定的条件将债券转换成股票。转股权是投资者享有的、一般债券所没有的选择权。可转换债券在发行时就明确约定,债券持有人可按照发行时约定的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的普通股票。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正因为具有可转换性,可转换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可转换债券兼有债券和股票双重特点,对企业和投资者都具有吸引力。1996年我国政府决定选择有条件的公司进行可转换债券的试点,1997年颁布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极大地规范、促进了可转换债券的发展。
可转换债券具有双重选择权的特征。一方面,投资者可自行选择是否转股,并为此承担转债利率较低的成本;另一方面,转债发行人拥有是否实施赎回条款的选择权,并为此要支付比没有赎回条款的转债更高的利率。双重选择权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最主要的金融特征,它的存在使投资者和发行人的风险、收益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以内,并可以利用这一特点对股票进行套期保值,获得更加确定的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