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约定优先原则
法律主观:
2001年修订的《婚姻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赋予约定财产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并且规定了约定财产制优先适用的原则。所谓法定夫妻财产制,通俗讲就是依照法律规定处理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而所谓夫妻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协议的方式约定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占有、使用、处分、收益及债务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这一约定依法排除法定夫妻财产制的适用。夫妻财产约定制必须有夫妻财产协议的存在。夫妻财产协议是确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协议,与一般财产协议不同,一是具有身份属性,二是内容具有复合性。夫妻财产协议既非单纯的身份协议,又非纯粹的财产协议,其性质是一种兼具身份属性和财产属性的协议。值得注意的是,夫妻财产协议一旦签署就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有一对夫妻签署了夫妻财产协议,约定:将夫名下的房产一套更名至妻名下,且夫向妻支付现金1000万元。若违约,夫向妻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协议签署后夫未按约履行协议,于是,妻诉至法院要求夫履行房产更名及支付现金的义务,并支付违约金200万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夫与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夫未如约履行,应承担违约责任,故依法判决夫继续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并给付妻违约金200万元。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就财产所属、分割达成的协议,从本质上说,是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就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前述案例中夫与妻签订的财产协议,虽受到夫妻身份关系的约束,但其本质上是一种财产契约,是婚姻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经成立即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因此,双方均应认真遵守,如约履行,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随着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多的夫妻为了建立和维护好自己的家庭,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进行了理性而智慧的安排。一方面,夫妻财产协议相当于一份“保险合同”,能够对财产争议提供有效的预防;另一方面,夫妻财产协议在一定程度上能起到夫妻财产风险隔离的作用,即在夫妻财产之间建立一道有效的防火墙,尽量避免一方遭遇重大财产风险时,使另一方财产连带受损。尤其是夫妻一方有投资公司经营或合伙经营的,通过夫妻财产协议能够实现经营财产与家庭财产的分离,从而防范经营风险对个人和家庭财产的侵扰。
法律客观:一、物权法和民法总则谁更优先?中华人民***和国物权法是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的法规。物权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性质是基于民法的性质产生的;物权法所调整的基本内容仍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物权法是财产法;物权法是强行法;物权法是普通法;物权法是固有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一部法律始终的基本精神和基本理念。在中国的立法和学理上,有确定一部法律的基本原则的习惯: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中华人民***和国民法总则》是民法典的总则编,规定了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在民法典中起统领性作用。***分基本规定、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代理、民事责任、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附则等。这不是谁权威的问题,按照法律的基本原则,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物权法相对于民法通则而言是属于特别法,因此,优先适用。二、民法总则关于物权的规定有哪些?第一百一十四条物权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第一百一十五条物权客体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三、物权是如何分类的?1、自物权与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3、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根据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民法总则是民事法律的一般性规范,物权法是特别法,个人在适用中,物权法与民法总则若存在分歧,会优先适用物权法的规定,这也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的体现。但此项规定,也仅仅只适用于民事案件中的物权纠纷案件,对于其他类型的案件,需要参考其他类型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