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伤残鉴定中心地址

法律分析:山西省晋城市南环街东段86号。

法律依据:《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1.3 鉴定原则

1.3.1鉴定应在伤及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治疗终结或状态稳定后进行。

1.3.2鉴定应依据人体损伤后果或结局、残疾与损伤之间的关系,综合分析。

1.3.3鉴定涉及原有伤病(残)时,应当说明与现有后果或结局的关系。

1.3.4鉴定同一部位损伤涉及多项条款规定或两个部位以上损伤的,应分别鉴定残疾等级,以最高等级定级,两项等级相同者,最多晋升一级。

1.3.5鉴定涉及未列入本标准的损伤类型,按照残疾等级划分依据,比照本标准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