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库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水库管理范围规定如下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库管理,保障水库安全,充分发挥 水库工程效益,根据《 中华人民***和国水法》、《水库大坝 安全管理条例》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结 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库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型水库是指库容1000万立方米至1 本规定所称小型水库包括小 (一)型水库和小 (二)型水库。. 小 (一)型水库是指库容 100 万立方米至 1000 万立方米 的水库;小 (二)型水库是指库容10 万立方米至100 万立方米 的水库。.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水库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和国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等。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坝安全实施监督。各级水利、能源、建设、交通、农业等有关部门,是其所管辖的大坝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大坝主管部门对其所管辖的大坝的安全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

第五条 大坝的建设和管理应当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坝安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