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法庭可以立案吗

法律分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1、对已知无罪的人,为追究刑事责任,以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立案侦查,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起诉或者审判明知无罪的人的;2、对已知有罪的人,即已知有罪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伪造、隐瞒、毁灭证据或者以其他方法隐瞒事实或者违反法律的,故意不立案;3、立案后,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的,以强制措施代替强制措施,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但无正当理由中断调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未采取措施的,实际上置之不理,非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调查控制的;4、在刑事审判过程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的判决、裁定,或者构成重罪、轻罪、轻罪、重罪、重罪的;5、其他妨害法律公正、不妨害法律公正、妨害法律公正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