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属于什么监督

就行政监督的方式类型而言,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一种合理性监督。行政复议制度是行政机关自我纠错的一项重要监督制度。一般意义上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行为的监督,看其是否合法。行政审查是对于行政当事人的申请事项进行核实审查。行政复议,是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行政审批、罚款等行政行为不服,而向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级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审核该行政机关对行政当事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起监督作用,由此可见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监督行为。

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分述如下:

1、以宪法为依据。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国家机关的活动都必须遵守宪法。宪法是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实施行政管理的根本依据,如国务院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依据宪法发布决定、命令,可以依据宪法制定行政法规。行政机关对外实施的行政管理行为,无论是抽象行政行为,还是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事实行为都不得违宪,否则一律无效。

2、以法律为依据。法律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也包括法律解释。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在全国范围内适用,一切机关、团体、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行政复议审查首先应以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法律解释,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3、以行政法规为依据。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制定并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根据第六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授权,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制定的暂行规定或者条例。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行政法规是宪法、法律和党的方针政策的具体化,是国家各级行政机关活动的准则,也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凡是规定行政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都应以行政法规加以规定。复议审查应当以行政法规为标准,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4、以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地方性法规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或者批准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一般来说也高于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一般在本行政区内有效。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民族自制地方的人大依据法定权限并结合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本行政区有效。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以规章为依据。规章分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分别是国务院部门制定和有规章制定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高于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有效。

6、以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上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即本法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行政法规、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即上级行政机关合法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合法的规定。但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决定、命令及规定无效,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审查的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条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