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初的立法思想包括哪些?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地总结并吸取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提出了“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的道理。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又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其基本要点就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与压迫,缓和阶级矛盾,保证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到休养生息,重建家园。
为了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初的统治者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里进行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从《唐律疏议》及唐初所制定的一系列律、令、格、式来看,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
(一)奉行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思想
礼刑并用的思想在中国古代由来已久,经过两汉的充实和发展,至唐代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在立法和司法中贯彻礼刑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律思想。
唐初在如何确定治国方略时,曾在李世民主持下进行过激烈的辨论,以封德彝为首的一些人主张“以威刑肃天下”,以魏征为首的一些人则主张以仁义治天下,魏征等人认为“仁义,礼之本也;刑罚,理之末也”。李世民基本上采纳了魏征的意见,因为他看到隋文帝“不说儒术,专任刑名”,常因小过定以重罪的流弊,特别是隋炀帝“益肆淫刑”,召致“败亡亦促”的悲剧。他用许多笔墨论证礼与法的本、用关系,以及二者的统一性,主张以德治为本,并不意味着放弃刑法。
这样,唐初综合了汉以来运用礼、刑进行统治的经验,并以最高执政者——皇帝的权威身份,宣传德礼与刑罚不是对立的,不能割裂二者的统一关系,这对当时的立法与司法产生了很大影响。许多原属于礼的规范,被赋予法的形式。从汉初以来流行七百年的“春秋决狱”,也由于唐律完满地体现了礼与刑的结合而终于被废止。以继承李世民遗训著称的高宗李治,在他执政以后制订的《永微律疏》中便明确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二)正法宽简稳定,保持法律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取便于时”作为立法指导思想。及至太宗即位以后,明确提出:“死者不可再生,用法务在宽缓”。他又对大臣们说:“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重人罪即重条。数受法者,实不益道理,宜令审细,毋使互文”。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贞观修律时,基本贯彻了这一指导思想,贞观律及其后的永微律,都是秦汉以来封建专制时代刑罚较为宽简的法典。
唐初的统冶者不仅要求法律简约易见,还强调保持稳定,变更法律一定要“详慎而行之”,否则宽简之法也将流于苛烦。唐太宗对大臣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而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因此“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一是不轻易地制定法令,立法时要慎重;二是一旦立了法就要坚决执行,不轻易改变和废止法令。太宗时自房玄龄等修定律、令、格、式以后,一直没有大变动。高宗永微年间修定律疏,对贞观律的律文本身,也没有作较大的改动,主要是撰修了一个解释律文的疏议,对《贞观律》有一字的修改,都要在《疏议》中郑重声明,可见唐朝的后代君主非常注意遵守祖制,决不轻易改变前代君主所制定的行之有效的法律。甚至直到唐末,“而高祖、太宗之法,仅守而存”。所以唐代的法律制度,除了武则大执政与安史之乱遭到两次较大的破坏以外,基本上保持了连续性与稳定性。
(三)在法律适用上,强调执法审慎
法律适用是国家实现法律调整的一个重要的、也是最后的环节,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国家的整个法制。因此,唐初统治者强调审判案件、执行法律的严肃慎重。唐初不仅制定了十分完备的唐律及其他一些律令格式,而且法律执行情况也是较好的。
这种思想贯彻到法律规定中,就是对于重刑与死刑案件,唐初法律规定了严格的复核制度。死刑案件须经过九对会审,并且还要经“三复奏”、“五复奏”才能执行。史书说:贞观四年“天下断死罪二十九人,几致刑措”,反映了唐初在法制上取得的成就。
唐初从执法审慎的思想出发,要求司法官重视证据,对于证据不足者,不得轻易判决。执法审慎还表现为严惩官吏贪赃枉法,唐太宗尤其“深恶官吏贪浊,有枉法受财者,必无赦免……由是官吏多自清谨”。既有较好的法治,又有较好的吏治,这就缓和了阶级矛盾,稳定了社会秩序,促进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高度发展,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上呈现出繁荣昌盛的盛世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