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
根据《办法》,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
《办法》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工作。相关部门申请开展“三无”船舶联合认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成立联合认定小组,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比对,经过集体讨论后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为依法处置船舶提供依据。联合认定小组成员由海事管理机构、渔业渔政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检验机构等相关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公安、港航、海警、海关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参加。联合认定小组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由地方人民政府将认定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案情复杂、认定困难的,可以延长至45日。
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处置办法?
一、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船舶,由公安、边境管理、海关、海警、市场监督等部门依法予以没收。
二、海事和渔政部门要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一步加强对船舶进出港的签证管理,加强对水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
三、公安、边境管理、海关、海警等部门结合海域及河道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水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依法拆解。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七条 从事船舶、海上设施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享有获得航海保障和海上救助的权利,承担维护海上交通安全和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义务。
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和国管辖海域设置的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关系海上交通安全的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证书、文书的清单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布。
设立船舶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许可。船舶检验机构设立条件、程序及其管理等依照有关船舶检验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持有相关证书、文书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以及重要船用设备、部件和材料,并应当依法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