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能否继承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为我们带来了从时间上和空间上的许多便利,随着社交网络、微信、微博等互联网娱乐产业的发展,人们将拥有越来越多的虚拟财产,但是因此也引发了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将来有一天我们离世了,这些虚拟财产该如何处理?虚拟财产可以继承吗?

二、虚拟财产是否属于财产。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其中的第七条兜底条款为一个开放性规定,而非绝对的列举,只要是合法财产均可被继承。

有国外学者 Charles Blazer 指出,虚拟财产应有 5 项重要的特征,分别为:由一人独占使用;持续性;网络互联性;二级流通市场以及使用者赋予其附加价值。

在李宏晨诉北京北极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一审法官提到:”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在”韩林以虚拟财产被盗为由诉上海盛大网络发展有限公司娱乐服务合同纠纷案“中,法院也指出,在网络游戏中,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运营商有义务保护消费者对该账户及账户内物品的完整和独占。这些观点在法院已有的相关案例中也可见端倪,可以认为目前的司法实践基本认可虚拟物品的财产属性。从提交人大审议的《物权法》草案中,也没有使用有体物的概念,也表明了立法对物的观念的转变。

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具有下列特征:(1)本身属于电子数据,存在于虚拟网络之中,具有虚拟性。(2)其价值取决于主观,属于隐私。比如 QQ 号码以及其中附有的各种聊天记录等对于特定的主体而言是有私密性的,并且,这种价值需依附于特定的系统中,比如某网络账号必须依附于这个网络而存在,如果网络关闭,则该账号也没有生存之地了。(3)其交易方式与众不同。

三、虚拟财产是否可继承。

我国目前鲜有与此相关的法律条文,如《宪法》第 13 条,《民法通则》第 75 条,《刑法》第 265 条,还有之前出台的《中华人民***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虚拟财产继承现今没有法律依据。我国《继承法》第 3 条的兜底性条款导致现在层出不穷的有关虚拟财产引发的问题得不到法律依据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