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中一些“批复”的法律性质?和法源效力
从你的描述来看,应该是一个抽象行政行为,其针对的是不特定主体做出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不能成为行政法上的主体,而是卫生部的内设机构,虽然批复的署名为监督司,但真正的行为主体是卫生部,我个人认为该批复应该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中除行政法规、规章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这种规范性文件是可以在行政复议中被附带审查的。
该批复是有普遍约束力的,法院在进行裁判时具有“参考”价值,法官可以选择适用也可以选择不适用。
以上是我的个人理解,有待大家进一步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