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槽放坡的规定
法律分析:基坑放坡是指为了防止土壁塌方,确保施工安全,当挖方超过一定深度或填方超过一定高度时,其边沿应放出的足够的边坡。土方边坡一般用边坡坡度和坡度系数表示。深基坑放坡应该结合土质还有基坑支护的方式而定。自然放坡比例一般有0.5~1的放坡比例。不完全相同。同时还应根据周边建筑物情况而定。1、在建筑中,放坡并非一概全以垫层下平开始放坡,要视垫层材料而确定;2、管线土方工程定额,对计算挖沟槽土方放坡系数规定如下:(1)挖土深度在lm以内,不考虑放坡;(2)挖土深度在1.01m~2.00m,按1:0.5放坡;(3)挖土深度在2.01m~4.00m,按1:0.7放坡;(4)挖土深度在4.01m~5.00m,按1:1放坡;(5)挖土深度大于5m,按土体稳定理论计算后的边坡进行放坡。土方放坡系数是指土壁边坡坡度的底宽b与基高h之比,即m=b/h计算,放坡系数为一个数值。计算放坡工程量时交接处的重复工程量不扣除,符合放坡深度规定时才能放坡,放坡高度应自垫层下表面至设计室外地坪标高计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平台经济等新兴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行业、领域的特点,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本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义务。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