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商品房一价清政策包含哪些收费

看看当地的相关部门怎么说的

2006年12月25日,本报“购房直通车”栏目刊登了张先生的来电和记者的回复:张先生在州城某楼盘买房时,发现开发商乱收费,于是想知道到底哪些费用该开发商出,哪些该自己出。

一石激起千层浪。这篇有关商品房“一价清”的稿件,见报当天起,先后有20几位读者来电投诉,涉及州城四五个楼盘。2007年1月8日至9日,记者对此进行了深入采访,发现恩施商品房“一价清”问题多多。

何谓“一价清”制度

2005年8月26日,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力度,切实稳定商品房价格,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下发《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湖北省所有商品房要实行“一价清”制度。

所谓“一价清”制度,是指在住宅商品房销售中对购房者最终结算时只能实行一个价格。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合同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

通知还强调,商品房销售要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开发商要在售楼部公示商品房价目表,价目表公示内容应包括:每套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公摊面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售价;价格执行时间及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等。

随后,2006年4月18日,州物价局、州房地产管理局转发了省里的文件,同时要求在贯彻落实时结合以下内容一并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是指房屋维修基金(个人应交部分)及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时应由买房人承担的费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对讲系统、安全系统、防盗门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费用及初装费用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入房屋建设成本,一并记入房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名义向购房人重复收费。同时规定该文件从2006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以合同约定为准。

买房者投诉:多收了我的费

一位投诉者为记者提供了他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有关税费明细账,记者看到,他的购房合同是2006年6月1日以后签订的。按规定,2006年6月1日以后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要实行“一价清”制度的。

但是,记者看到他的合同上房价是单独列支的,另一份明细账中写明:外水1200元、电660元、煤气2200元;契税3237.30元;维修金3237.30元;交易手续费354.50元;测丈费160.70元;印花税48.60元;还有一些工本费***328元。

首先,这份合同并没有将水电气费等费用并入房价,而是在合同外另外收取了费用,其次,交易手续费和测丈费应由开发商交,这里是由买房者出的,显然是乱收费。

其实,像这位投诉者一样上当受骗的买房者还有很多。据业内人士介绍,除了以上不该收的费,还有的开发商喜欢在契税上做文章。比如说,按有关规定,个人购买自用的普通住房(140平米及其以下)契税减半征收,即按房价的4%减半为2%征收,如总价18万的普通住房应交3600元契税,但是开发商往往利用买房者不知道这项优惠政策,就不论是不是普通住房,一律按4%来代收,从中赚取2%的费用。此次,国家及省、州出台有关政策,实施“一价清”,也就是为了避免类似开发商的重复收费、乱收费。

开发商:“一价清”政策并不“清”

记者走访发现,在州物价局和州房地产管理局的文件出台之后,大多数楼盘至今都没有实行“一价清”制度。

开发商对此各有各的理由。有的人说,州里和省里的政策有矛盾,省里只说“开发企业应将已经物价部门批准的代收代办费用全部在合同中予以明确,在合同外,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加收任何费用。”并没有要求将水电气等初装费用并入房价,在政策不符的情况下,他们无所适从,只好按以往的政策。还有人说,“一价清”制度本身也有问题,将水电气等费用笼统并入房价,对买房者而言,房价反而不明晰了。还有人认为,“一价清”就是将以前代收的费用并到房价,实不实行都一样。也有开发商表示,实施一价清后,要承担更多的企业营业税和所得税,消费者的契税等也要增加,所以就没有实行。

还有业内人士认为,不实施一价清的话,如果买房者发现开发商乱收费,可以有依据索赔,相反,实施一价清以后,什么费用都并到房价了,而房价是个很灵活的东西,到时对买房者就更是一笔糊涂账,要求开发商退费都没有依据。

税务部门:税费只是微增

针对开发商所称增加税费的问题,记者采访了州地税局有关人员。

税政科王立坤介绍,按规定,开发商之前代收费用也要缴纳营业税,将这些代收费并入房价后,也照样要收营业税,所以营业税不存在增加的问题;而企业所得税目前是按国家有关文件,按3%预征的,到时整个工程结束,结算时是多少就是多少,代收费即使并入房价,也没有影响。

而对于购买者来说,“一价清”之后这些代收费用被划归到商品房的成本中去了,成为合同正式条文,也就相应地扩大了计算契税的基数,要缴纳的税费将相应微增,但幅度很小。

物价、房管:遇违规,可举报

对于恩施开发商提出质疑,公然不执行州物价、房管部门文件,州物价局和州房地产管理局有关人员表示,他们的文件是按省文件精神制定的具体落实措施,宜昌、重庆等地目前都是如此实施的,不存在与省文件有矛盾的问题。

州物价局有关人员表示,如果买房者遇到此类问题,可以向物价部门举报,对开发商多收的费用,可以要求退回。同时,州物价局和州房地产管理局拟就此进行检查。

同时,记者咨询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得知,如果合同中有违背政策法规的地方,可以视为部分合同无效,比如价格违规可视为有关价格方面的合同约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