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签署自愿放弃购买社会保险承诺书是否符合法律

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很多单位为了公司成本,钻法律的空子,让员工“自愿”与单位签订放弃社保协议。但其实签订的这个协议本身就是违法的,不具有法律效力。要知道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是法定义务,而且就算员工签订了“不追究”“自愿”的承诺书,员工还是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公司补缴的。

很多公司觉得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社保没什么大不了的,其实情形严重的话,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对用人单位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并自欠缴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单位以所谓的现金补贴方式支付给员工,员工已经领取的相关费用,也要返还给单位。

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劳动者因“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而解除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该条规定是基于用人单位恶意不履行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义务而作出的惩罚性规定。

那种私下向企业要求自愿放弃社保,入职后再以此为由向单位索求赔偿的行为是不可取的。单位不给员工缴纳社保,如果被有关部门发现,对于单位的惩罚是很重的。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及《违反〈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的规定,具体处罚有:

(1)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

(2)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滞纳金的数额为每逾期一日加收所欠款额的2‰。

(3)对欠缴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员工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企业会承担责任。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履行的话要承担法律责任。企业必须给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否则就是违法,以后万一发生争议,企业就处于不利地位。对企业来说,碰到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或者干脆不要,或者晓之以理,说服员工依法参保。让员工写“自愿不缴社会保险”之类书面申请的做法,在法律上并不可行。社保机构有权对不办理社保登记的用人单位及负责人直接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