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最长期限

最长期限是三个月。

律师解析:

最长期限是三个月。

1、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最长期限是三个月。

2、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3、采取留置措施的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

省级监察机关决定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中华人民***和国监察委员会备案。

采取留置措施后,除有碍调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所在单位或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协助。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

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期限应当折抵刑期。

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