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的区别

法律主观:

宪法 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建立民主制国家的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根本法。 法律有广狭两层含义,一是指包括 宪法 、法律、行政 法规 、地方性 法规 等在内的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一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基本法律以及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 在上述中提到的“法律”是指普通法,就是指 宪法 以外的法律,其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低于 宪法 ,其制定程序也没有 宪法 那样严格和复杂,其内容涉及的是某一类社会关系。 宪法 与其他“法律”的区别就是:法律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不同。根本法既 宪法 ,它规定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根本任务、国体、政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因而在一个国家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们和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 的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及修改程序有比较高的严格的程序要求。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三条、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