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执行是否必须执行
参照执行不是必须执行。
法院讲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所确定的的内容付诸实现以及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执行等问题而依法执行。
参照执行是指某一法律文件对个别事项或行为未进行专门规定或规定落后而指引参照其他法律规范执行。其他法律规范可能在同一法律文件,也可能在其他法律文件中。规定上述参照执行的条款即为参照执行条款。
在立法实践中,法规中设定参照执行条款的主要原因有:
1、法规对某一方面问题的尚未作专门规定,为防止出现法律规范的漏洞,而其他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或成熟做法,为方便考虑而予以参照;
2、相关主体或事项超出了某个法规调整对象或调整范围,为了将这个调整对象或范围之外的一些类似法律关系也进行调整,专门制定了参照执行条款。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