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公***资源交易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公***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建立公平、诚信的公***资源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公***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资产交易等。第三条 公***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资源交易工作的领导,制定公***资源交易目录,制定统一的交易制度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的公***资源交易平台和电子交易、服务系统,推进各类公***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法做好辖区内公***资源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管理与服务机构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公***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资源交易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的协调和指导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是公***资源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资源交易实行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资源交易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定;
(二)推动公***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公开;
(三)监督公***资源交易中心的工作;
(四)受理公***资源交易中的投诉,查处公***资源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五)实施公***资源交易信用管理和联合奖惩;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市场监督管理、科技、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水务、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同做好有关的公***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对与公***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公***资源交易活动实施审计监督。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公***资源交易中心。
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安徽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公***资源交易中心。第九条 公***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符合条件的公***资源交易项目;
(二)为公***资源交易提供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
(三)向公***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公***资源交易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交易目录第十条 公***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列入目录的公***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挂牌、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第十一条 下列项目应当列入公***资源交易目录:
(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依法应当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
(三)依法应当公开交易的国有资产项目;
(四)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项目;
(五)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
(六)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项目;
(七)排污权等各类环境资源交易项目;
(八)农村集体产权交易项目;
(九)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第十二条 公***资源交易目录由市公***资源交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公***资源交易目录的修订,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实施。第十三条 制定、修订公***资源交易目录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利益的,应当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