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水法关于中型水库管理范围土地权属的法律规定水库管理范围、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可否转让?

应该是不能单独转让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域、土地依法归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用水利工程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经水利管理单位同意,实行有偿使用,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法律分析

国家所有的水库由管辖部门依照下列标准提请县,区人民政府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一中型水库的坝端外延50米、下游坝脚外延100至300米、溢洪道和其他泄水建筑物两侧各10至2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100至500米为保护范围。二小型水库的坝端外延30米,下游坝脚外延50至100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外延50至200米为保护范围。三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上100至150米或者至流域分水岭为保护范围。集体所有的水库参照前款规定,由县,区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国家所有的水库管理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土地使用权属于水库管理单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划定水库管理范围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国家所有的水库保护范围内,土地所有权和便用权不变,主地的使用应当接受水库管理单位的监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