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保护的方针是
今年是《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保护法》实施的二周年,回顾历史,我们深深地体会到了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也体会到了当前和今后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紧迫性。中国成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更深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正在进行;城乡协调发展已经提上日程,农民进城就业规模越来越大。由此影响到经济成份、就业方式、用工形式越来越多样化,维护劳动者权益的任务远比以前艰巨。因此,《劳动法》中的一些现行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无法调整或难以有效调整的尴尬局面,迫切要求尽快进行修改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规范社会保险制度和就业促进政策,完善劳动关系协调和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再加上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我国仍处于体制转轨和经济转型过程中,各种过去长期积累的深层次矛盾和随着改革深化出现的新问题交织在一起,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工作。
一、当前我国劳动者面临的一些问题:
(一)劳动者劳动权的问题没有根本解决。劳动权指的是劳动者享有公平就业、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并且享受法定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的权利等等。我们认为还应该有自愿签约和自由解约的权利,这涉及到劳动者的宪法规定的自由权利。在劳动者就业方面还存在就业歧视的问题,据对50个用人单位招聘信息的分析, 20%的用人单位存在就业歧视问题,主要涉及到形象、性别、学历、地域和年龄。《劳动法》60天申诉时效的限制,还会导致《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权利最终归于零,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还会主张其权利、还敢主张权利吗?在一些私营企业,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的问题,特别是农民工的劳动权的问题更应该值得重视。在一些私营企业不与职工签定劳动合同、不为职工上社会保险的现象比较普遍;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灵活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还没有纳入到劳动法的保护范围。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劳动法》未成体系,没有诉讼性法律,有关规定都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解释,而且很不系统,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也非常笼统,而且在处理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实体法适用还是程序法的适用,与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关系到底是什么都没有理顺,是否适用这些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说法。这样导致在具体的执行中往往是习惯,而不是具体的
法律依据:。
(三)我国劳动法理论、或者说劳动法的本质缺乏社会认同。劳动法作为社会法,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劳动法的本质应该是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的,劳动者与企业是不同的,劳动者的目的是生存,而企业的目的是营利。同时,在规避风险方面,双方也存在非常大的不平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所面临的风险要远远大于企业,而规避风险的能力又远远低于企业,这就要求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应着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贯彻落实劳动法的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有法不依现象比较严重。目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主要集中在三大领域:一是部分进城就业的农民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尤其是建筑企业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无故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强迫农民工超时加班加点,不提供应有的劳动保护条件,危及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二是部分非公有制、中小型用人单位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用人单位不依法为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任意解除劳动合同,侵害职工的休息休假权益。三是部分改制改组和关闭破产的国有企业职工权益受到侵害。一些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时,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欠缴社会保险费,使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困难;改组改制操作程序不规范、不透明,制定职工安置方案不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或征求职工的意见。
二、劳动者劳动保护工作实施不到位的原因。
(一)部分企业劳动保护意识淡化。在追求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往往忽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出现有意识或潜意识地重生产,重效益,轻安全。存在着劳动保护说起来重要,干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
(二)劳动保护教育不够,职工自我保护能力差。一些职工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上不重视,图省事,走捷径,有章不循,违章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劳动密集型的企业,手工操作多,人身伤亡事故率相对比较高。
(三)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技术素质偏低。由于企业改革调整,人员变化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不能保持相对稳定,造成现有人员缺乏劳动保护科学管理知识,技术素质偏低。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出现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提不出意见,不会监督;整改方案听命行政,监督不力,难以履行监督职责等等。
(四)立法工作和实际操作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劳动法很多问题规定的比较原则,实际操作中就会遇到问题。
三、加强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和方法
(一)劳动保护的任务: 劳动保护工作的任务是,采取积极有效的组织管理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具体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技术。采取各种保证安全生产的技术措施,控制和消除生产过程中容易造成劳动者伤害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减少和杜绝伤亡事故,保障劳动者安全地从事生产劳动。
2、劳动卫生。采取各种保证劳动卫生的技术措施,改善作业环境,防止和消灭职业病及职业危害,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
3、劳动条件。改善劳动条件,减轻劳动强度,为劳动者创造舒适、良好的作业环境。
4、工作时间与休假。安排好劳逸结合,严格控制加班加点,保证劳动者有合理的休息时间,使劳动者能经常保持健康的体魄、高涨的热情和充沛的精力,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劳动效率。
5、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根据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生理特点,依法对他们进行特殊保护。
(二)劳动保护的方法 目前世界各国在劳动保护工作中普遍推行技术对策、教育对策和法制对策。这三个对策被公认为是防止事故的三根支柱。通过这三根支柱的作用,能有效地防止事故发生。我国现在劳动保护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1、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完善劳动保护工作的体制。一是坚决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将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具体任务落实到生产中去。二是在劳动行政部门建立健全保护监察制度,加强劳动保护监察机构的力量,充分发挥国家劳动保护监察作用。三是加强群众监督,对于企业安全生产的行为,工会要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有关方面及时改进。
2、健全劳动保护法制,完善劳动保护法律体系。劳动保护法制,是指国家用立法形式,将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各种措施加以规范化、条文化,用法律和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全社会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有了法规,一方面可使企业和经济管理部门的领导明确自己在保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上应负的责任;另一方面可使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与健康有法律保障,更有利于为实行劳动保护监察提供
法律依据:。
3、不坏断采用新技术,改善劳动条件。随着生产工艺的改革和技术进步,对原有的落后的工艺和设备进行改造,提高劳动安全卫生装置与设施的可靠性,可以减少以至消除生产中的不安全和不卫生因素。
4、广泛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宣传教育是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对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认识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一方面,要宣传好的经验和做法,深刻认识造成事故和职业病所带来的痛苦和损失。宣传教育的形式要多样、生动活泼,以提高实际效果。
5、积极开展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也必须走在其他各项工作的前头。伴随着经济建设的深入发展,新的科学技术不断涌现,必然会不断产生新的劳动保护科学技术课题。因此,必须把劳动保护科学研究工作作为永恒的任务,不断予以加强。要加强情报信息的收集,为解决劳动安全卫生问题制定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开展技术监察提供科学的数据与手段。
四、加强劳动者劳动保护的具体措施 加强劳动者的劳动保护主要从制度措施、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上进行改善,具体方法为:
(一)制度措施。主要包括:
1、坚决贯彻“劳动为主,安全第一”的劳动保护方针。
2、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它是推动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3、加强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工人在生产中应负的安全责任的一种制度。在各企业单位,根据企业的领导、车间领导、工段长和工人都要对安全生产工作各项其责,都要作到上墙公布,分工明确,责任明确。
4、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帮助教育职工群众正确地认识和提高他们的技术水平,使他们能够自觉地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和各项政策法规。
5、伤亡事故报告制度。对职工伤亡事故进行报告、登记、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工作,伤亡的报告制度,是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作为劳动部门必须认真对待。
(二)组织措施。主要包括:
1、制定和完善劳动保护法规和规章制度。例如,从机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到管理人员和劳动者个人在劳动保护工作上的职权和责任的规定;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的技术标准和现场作业规程;关于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和报告的规定;工时和休假制度;妇女劳动特殊保护的规定等。
2、设置劳动保护国家监察员,负责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执行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作业规程的情况。同时,在企业事业单位的班组(或车间)一级建立劳动保护员网,对本单位的劳动保护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3、加强劳动保护科学研究,为制定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卫生技术标准提供科学依据,为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拟定相应的劳动保护技术措施,研制监测仪器设备。
4、开展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包括在大专院校设置劳动保护专业,培养高级专门技术人才;培训生产管理人员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对特殊工种工人实行专业训练和考试发证制度;利用电影、电视、广播、报刊、展览等形式普及劳动保护理论和技术知识。
5、强制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完善保险政策,加大监督稽查处罚力度。企业必须依法与职工特别是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各种保险,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逐步提高企业生产安全事故伤亡赔偿标准,督促企业向受生产安全事故伤害的从业人员或家属支付赔偿金。对于建筑、餐饮等工人流动性较大的行业,研究制定适合行业性质的保险政策。
6、加强工会在劳动者劳动保护方面的作用。 工会组织必须以对国家、对人民、对职工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把维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作为维权的主要任务,增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自觉性;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依法维护;积极开展职工安全教育,营造重视安全生产氛围,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自我防护能力;加大工会维护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力度;切实加强自身建设。
(二)技术措施。主要包括:对由于物理、化学等因素可能突然发生的不安全因素,对由于机械性的伤害,包括机械传动部分的设备和工具引起的砸、割等伤害,对由于高空坠落引起的伤害,对由于从事有毒有害的作业而引致的伤害等所采取的相应预防性技术对策和防护措施。 在中国,按照劳动保护立法,各级政府机关、经济部门、企业单位及其管理人员,都必须采取各种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为劳动者建立安全、卫生、舒适的劳动条件;预防和消除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和提高劳动者持久的劳动能力,避免社会劳动力和物质财富的不应有的损失。
法律依据: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建委关于安排落实劳动保护技措经费的通知》在社会主义生产建设中,有计划地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历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改善企业劳动条件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一定成绩。但是,我国老企业多、底子薄,有些地区、部门重视不够,以致当前企业的伤亡事故,尘毒危害还十分严重,不少企业的同类事故不断发生,职业病发病率高,出勤率低,生产效率不高。这不仅危害职工的安全健康,而且严重影响生产的发展。为了加强劳动保护工作,一九七八年中***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今年四月国务院批转了国家劳动总局、卫生部《关于加强厂矿企业防尘防毒工作的报告》(即国发〔1979〕100号文),要求各企业分别在三、五、八年内解决尘毒危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