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什么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

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查批准,不得发布。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应当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相符合,并符合《中华人民***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医疗机构通过一定的媒介或形式向社会公众宣传其中医医疗服务,能及时为患者提供就医信息。但现实中一些医疗机构受到利益的驱使,发布一些不科学、不真实、不合法的中医医疗广告,夸大治疗效果,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也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严重损害了患者的利益,有的甚至延误了患者的疾病治疗,给患者造成人身和财产的损害。为了进一步规范医疗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管理。

一是明确广告审查主体。广告法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广告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其广告内容涉及中医医疗服务,中医药主管部门作为中医医疗服务的主管部门,本条赋予了其对中医医疗广告审查批准的职责,其要认真担负起这一监管职责。

二是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医疗机构发布中医医疗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该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批准。对未予批准的广告,医疗机构不能发布。

三是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审查批准的内容相一致。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本条在广告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明确,医疗机构违反本条规定,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与经审查批准的内容不相符的,按照本法第57条的规定,由原审查部门撤销该广告的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该医疗机构的广告审查申请。

四是符合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法对广告的内容进行了明确的要求。如医疗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3.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等。广告法的上述内容同样适用于中医医疗广告。

法律依据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

第六条 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

(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二)医疗机构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医疗机构类别;

(五)诊疗科目;

(六)床位数;

(七)接诊时间;

(八)联系电话。

(一)至(六)项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第七条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

(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

(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淫秽、迷信、荒诞的;

(五)贬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七)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医疗广告审查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应当加盖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公章;

(三)医疗广告成品样件。电视、广播广告可以先提交镜头脚本和广播文稿。

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