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强制执行以物抵债规定

法律主观: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 迟延履行金 。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 不能偿还债务 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 不履行义务 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 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拍卖或变卖的,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将该项财产作价后交付申请执行人抵偿债务,或者交付申请执行人管理;申请执行人拒绝接收或管理的,退回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