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证明职业打假人是以营利为目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了保护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打假成功收获的利益比较可观,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职业打假人的发展。有调查显示,自2014年以来,超市等零售连锁企业发生的职业打假人索赔事件呈上升趋势。有法院发布的调研报告显示,新《食品安全法》正式实施后,食品维权案件数量猛增,超过八成案件的原告是职业打假人。

但同时,一些企业也面对职业打假恶意索赔的困扰,“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是否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引发了社会广泛争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二条规定,使职业打假人开始面临合法性危机。职业打假人的是非曲直,再次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同时,对这一规定,也有人提出质疑:实际操作中如何界定“以营利为目的”,将成为一大难题。

我国的惩罚性赔偿制度起源于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社会管理的重大制度创新,有助于培育一大批热心维护自益与公益的理性公民,构建协同***治的公***治理体系,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完善社会诚信体系,推进消费者友好型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全面建设消费者友好型社会。

民法专家何山勇当“知假买假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之初,它对消费者的利益激励仍有局限,对商业欺诈行为的制裁力度仍显微弱。而且,各地法院在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时对“欺诈”二字的内涵,尤其是消费者“知假买假”时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存在很多争议,一些法院驳回了知假买假消费者的惩罚性赔偿请求权。

曾负责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起草工作的著名民法专家何山,针对当时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商家卖假神气,消费者买假受气”的负面现象,愤然亲自出马买假打假。

经长期观察,他怀疑某商行不断大批量出售的署名徐悲鸿、齐白石的国画并非真迹。他先后于1996年4月24日和5月10日在该商行购买落款为“卅三年暮春悲鸿写”及“悲鸿”的国画两幅。该商行向何山保证两幅画均为徐悲鸿真迹,并在发票商品栏内分别填写“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字样,在金额栏内分别填写700元和2200元。为鼓励消费者行使惩罚性赔偿请求权,何山于1996年5月13日诉诸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并委托我作为代理人。

西城法院经审理查明,何山购买的两幅国画均为临摹的仿制品,遂根据《民法通则》第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判决如下:1、被告退还何山购画款2900元,同时赔偿何山2900元;2、被告赔偿何山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用224元,交通费10元;3、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负担。该院还下达民事制裁决定书,没收两幅非法临摹的仿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