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医院院长收红包被停职,如何看待他的做法?
作为一院之长,该收下属红包吗?
近日,关于广丰区人民医院院长周建东收受下属红包的事情在网上引起网友讨论.有网友认为`这是贿赂,下属想在院长这里行方便.还有网友认为这是院长暗示下属这么干的,不给我送红包,我就给你穿小鞋,让你事事不顺.总之,对于这件事网友猜测多样,不过还要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之后才能知道事情原委了,我们就不进行揣测了.
假设这种行为已成为事实,那么其行为会导致什么后果呢?这就要分为两类了,如果这笔钱是为了自己的目的,具有营利性,那么就是贿赂上级,而上级接受了,就是默认这一行为,也是构成犯罪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3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80次会议、2016年3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50次会议通过,自2016年4月18日起施行)第一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另外一类就是医院进行资金交易,属于正常财产,就不会构成贿赂犯罪了.
当然,在逢年过节的时候,下属给上级院长发一些几百块的红包,希望对其照顾一下的等.这种情况是属于人情往来的,在法律上也是无法构成犯罪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