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有生育权吗?有什么依据?

死刑犯是有享受生育权的权利的,因为《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到死亡都应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但是,女性死刑犯不享受生育权,因为,生育权和死型相冲突。

虽我严重的罪行使罪犯可能失去生命,法律对于重刑犯往往采取剥夺政治权力终身的处理,但是,法律并未剥夺他的生育权,同时也没有任何法律可以剥夺任何人的生育权利,所以这个无所谓他是否有生育权,因为他的生育权从来就没有被剥夺。

我国《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我国《刑法》第57条第1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民事权利的享有期间是自其出生至其死亡,而刑法也只是规定要剥夺死刑犯的政治权利,即剥夺其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政治权利。依据罪行法定原则,刑罚的处罚范围只能以刑法规定的范围为限,所以既然刑法没有规定剥夺死刑犯的民事权利,那么一个死刑犯在其没有被执行死刑之前,也仍享有包括生育权在内的民事权利。

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原则是:法律没有禁止的就是允许的。再有,已在西方通行现在也已被我国所接受的“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在追诉犯罪人的过程中,在和法律没有冲突的情况下,应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根据这两个原则,虽然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死刑犯能否通过人工受精而实现生育权没有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法律也没有明确的禁止,而且随着现代医学技术的发展,在夫妻一方被监禁的情况下用人工受精来实现生育权并不违反有关的法律规定,为什么不能允许呢?而且在美国就有允许在押犯人和配偶同居的监狱,在我国也有一些监狱为了奖励犯人,允许犯人和其配偶可以在监狱中团聚24小时,既然团聚都不违反法律的规定,那么人工受精这种不须用团聚就可以实现生育权的方法为什么就不能允许呢?

在出生后就面临没有父亲的世界,以及因传统观念的存在所要面临的生活压力,这对一个孩子来说确实是非常残酷的,但是我们不能因为现实生活中因传统观念在一定时期还存在以及其所产生的影响就否定一个人应该享有的权利,这与我们建设真正的法制社会的理念是不相容的。允许男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他的生育权,虽然法律没有对其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也并不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符合法不禁止即许可的现代法制原则;而如果允许女性死刑犯也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生育权,就将导致对其不能适用死刑,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这是违反法律规定的,不符现代法制原则。在目前法律没有对死刑犯生育权的实现做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允许男性死刑犯而不允许女性死刑犯可以通过人工受精实现生育权,这是以不违反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并不违反男女平等的原则。男女平等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正如刑法规定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而对男性却没有相应的特殊规定,这是出于刑罚人道性的考虑,因此讲男女平等是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前提的。

反过来讲,难道我们以允许女性死刑犯通过人工受精实现生育权会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为理由而否定男性死刑犯应该享有的权利,这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吗?所以在目前法律没有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死刑犯应该享有没有被剥夺的合法权利,但是基于刑法对怀孕的女性死刑犯不适用死刑的规定,女性死刑犯不能通过人工受精来实现生育权,而只能允许男性死刑犯通过人工受精实现生育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