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审计监督体系的内容和国家审计与民间审计的区别

现行会计监督体系的基本构成

现行的会计监督体系由以下三部分构成:

(一)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这一规定,明确了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本单位的各项经济活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手段是对本单位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实行监督。由会计人员承担的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其主要任务是在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通过对记账凭证的审查、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账簿的登记、财务报告的编制等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并保证财务会计活动和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之内。从严格意义上讲,单位内部会计监督还应当包括内部审计,因为两者的目标是一致的。因此,一般单位在设计内部会计监督体系时往往考虑内部审计的因素。尽管如此,会计监督与审计监督两者仍有所区别,审计监督是对会计工作的再监督,两者不可替代。 多年来,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一直在经济监督体系中承担重要使命,而且在促进单位内部强化管理、保证经济活动依法进行等方面也确实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国家监督。国家监督是指财政、审计、税务等政府机关代表国家对各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的监督,它是我国经济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单位内部监督起互补作用。国家监督的具体构成是:

1.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在资金积累、分配和使用过程中,对行政事业单位、部门、企业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所实行的监督。它是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利用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以及财务会计报表等所反映的经济活动的情况来进行的。财政监督还包括财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如税收财务物价大检查、清理预算外资金、清查 “小金库”等, 这些专项检查往往都以财务会计资料为重要对象之一。

2.审计监督。政府审计监督,是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各级政府的财政收支,对国家的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是会计工作的重要内容,因而审计监督是国家监督会计工作的手段之一。

3.税务监督。主要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对纳税人的纳税及影响纳税的其他工作所实行的监督。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通过日常税收征管工作,一方面促使纳税人依法建账,建立健全有利于正确计算和反映纳税所得额情况的各项基础工作,推动各单位加强包括会计工作在内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遵纪守法,堵塞各种税收漏洞,纠正和查处违反税法的行为,保证包括《会计法》、《规范》在内的各项财经法纪的贯彻实施。

在国家监督中,还应当包括工商监督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注册登记和年检中,对工商企业会计报表及其注册资本情况的检查。证券监督即国家证券管理委员会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的监督等。

有关法律规定,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依法进行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谎报情况。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会计工作的外部监督,主要是指由注册会计师依法承办的社会审计。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看,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重要的监督和服务作用。注册会计师依法并接受委托,对有关会计事项如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出具法律公证性的审计报告,以此为委托人和有关方面服务。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基本对象,是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且其审计工作具有法律公证性,因此,其监督也是会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家审计就是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政府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资金的收支、运用情况。

民间审计就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由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注册会计师组成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的审计。

相对于审计客体而言,政府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均是外部审计,都具有较强的独立性。从我国来看,二者在许多方面存在区别:

1.两者的审计目标不同。政府审计是对单位的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制进行的审计。

2.两者的审计标准不同。政府审计是审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等进行的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注册会计师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进行的审计。

3.两者的经费或收入来源不同。政府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务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收入来源于审计客户,由注册会计师和审计客户协商确定。

4.两者的取证权限不同。审计机关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注册会计师在获得审计证据时很大程度上有赖于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配合和协助,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没有行政强制力。

5.两者对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不同。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提出处理、处罚意见。注册会计师对审计过程中发现需要调整和披漏的事项只能提请被审计单位调整和披露,没有行政强制力,如果被审计单位拒绝调整和披露,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如果审计范围受到被审计单位湖客观环境的限制,注册会计师视情况出具保留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