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损失是怎么算的
法律分析: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造成设施的破坏、产量或质量下降所引起的损失,一般是可以用市场价格来计算的.间接损失是指由于开采沉陷使环境资源的某些功能退化影响其他生产和消费系统造成的损失。
定义2
(一)直接经济损失是指路产损失,不包括车损,人员伤亡之损失;
(二)其它事故类型是指车辆意外事故及司机违章驾驶。
定义3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受灾体在遭受水旱灾害的损毁后,其自身价值降低或者丧失所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含任何中间环节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一般来说,直接经济损失是一个不变的量,是水旱灾害损失评估的中心内容。
定义4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直接发生的设备修理所需的人工或材料费,或因事故报废的设备的价值,未构成事故的均为设备故障,发生人员伤亡的均为重大事故,有专业规定的设备按有关规定确定事故等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