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
法律主观:
排污许可登记管理一般需要自行监测。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其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排污登记信息不包括自行监测相关内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进行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应落实相关要求。
法律客观:《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并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同时向核发环保部门提交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印制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 (一)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排污单位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废气、废水等产排污环节和污染防治设施,申请的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按照排放口和生产设施或者车间申请的排放污染物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执行的排放标准; (二)自行监测方案; (三)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