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按揭开发商不还贷款怎么办
法律分析:1、贷款申请表、借款合同等文书上的签名非借款人本人或被授权人签名,或同一人多处签名笔迹不一致;
2、借款人对所购买房产的基本情况不清楚,或所购买的房产不存在,或房管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是借款人(总行另有规定的贷款品种除外);
3、无特殊合理理由,借款人月还款全部或部分由交易中介统一支付(因交易中介承担阶段性保证责任银行直接从交易中介账户上扣划的除外)。
4、购买同一楼盘、由同一交易中介推介或由同一律师事务所初审并在某行发放按揭贷款的借款人中,在三个月内累计有超过20笔(含20笔)或发放额超过1000 万元(含1000万元)的贷款转为不良,但不是由于借款人与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交易中介或银行产生纠纷引起,且具有其他假按揭特征的。
5、银行内部员工伪造资料骗取超过10笔 (含10笔)或发放额超过5 00万元(含500万元)的贷款。
6、在同一年度内,同一经办机构以二手房贷款名义发放一手房贷款超过20笔,或发放额超过1000万元,以逃避按揭楼盘审批权限管理的。
法律依据:《贷款通则》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和完善贷款的质量监管制度,对不良贷款进行分类、登记、考核和催收。
第三十六条 不良贷款的考核:
贷款人的呆帐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帐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第三十七条 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帐贷款的冲销:
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帐准备金,并按照呆帐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帐贷款。
未经国务院批准,贷款人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第六十二条 贷款人违反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有关规定发放贷款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五条,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且应当依照第七十六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第六十五条 贷款人的有关责任人员违反本通则有关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分和罚款;情节严重或屡次违反的,应当调离工作岗位,取消任职资格;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或者构成其他经济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