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行政职能多元化解 意见
法律分析:主要意见:(一)实行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责任分工明确。市、县(区)司法局以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信访秩序、确保社会稳定为指导,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了集中、公开、定期接待群众来访的负责人信访接待日制度。实行首接责任制,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切实解决实际问题,使全系统的接访活动取得显著成效,全系统多年无到省进京上访事件。(二)发挥“148”法律服务专线咨询职能,做好涉法涉诉来电来访工作。(三)发挥人民调解疏导职能,预防和化解信访案件。(四)发挥法律援助救助职能,预防和化解信访案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设置。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第六条 人民法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依法保护个人和组织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人民法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