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法律分析:一、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的范围1、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

2、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承担一目了然,不需要仲裁委做出价值判断。

3、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4、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5、必须由劳动者申请,劳动者不申请,法院不能主动做出。

6、仲裁先予执行裁定的做出机关是劳动仲裁委,而并非传统意义上的法院。

7、用人单位不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用人单位不能向法院对先予执行提出异议,法院已经受理的,对先予执行不做实质性审查,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9、对于法院做出的先予执行的强制执行行为有异议,可以向法院提出,但不能就先予执行裁定本身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