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犯罪后附随后果
一、犯罪记录对个人以后的影响较大,具体是:
1、刑事责任的严厉性不仅体现在刑罚对犯罪人自由、财产乃至生命的限制和剥夺,还体现在附随于刑罚而存在的前科效应。
2、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刑事前科会对犯罪人产生多方面的法律后果,从而对前科公民复归社会后的日常生活带来持续性的不利影响。
二、现行法律对大多数具有任职资格标准的职业在犯罪方面进行了限制。
1、对公务员职业的限制,规定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2、对在公***事业单位从业的限制,例如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不得担任公证员;因受刑事处罚,在特定时间内不得担任注册会计师或者执业医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担任教师等。
3、对在企业中从事特定职业的资格限制,例如因特定经济犯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五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能担任破产管理人;不能取得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从业资格以及保险公司法律责任人等。
三、对犯罪公民其他权利和资格的限制。
1、对犯罪具有前科的公民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的限制,劳动合同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而前科则成为用人单位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之一,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对履行特定义务资格的限制,即对服兵役义务的限制问题。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3、获得荣誉权和荣誉称号的限制,根据最高司法机关的规定,对受过刑事处罚的一般不颁发荣誉证书和奖章。
法律依据: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
第八条 具体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征集服现役。
家庭成员、主要社会关系成员有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正在被侦查、起诉、审判的,组织、参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极端等非法组织的,是邪教、有害气功组织或者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成员的。